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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部副总向医生行贿七万多被批捕 判刑五年多

zz.fjsen.com 2013-07-11 11:17  曾炳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收受或给予商业回扣 如何追责?

东南网7月11日讯(海都报闽南版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高翔 黄从余)漳州某食品公司采购经理谢某向卖方索要商业回扣20余万,东窗事发。昨日,南靖法院一审以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3个月,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巧得很,日前,南平人谢某佳因给长泰县医院医生送回扣7万多元,被长泰检察院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批捕。

收受商业回扣或给予商业回扣,触犯的都是哪些法律?

【案例1】

采购奶粉索要回扣20余万

2007年年底至2009年3月间,谢某在担任漳州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向河南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奶粉过程中,向河南公司索要回扣合计20余万,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20余万元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索回扣五千元以上 应予立案追诉

法官介绍,刑法明文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责任编辑:陈颖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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