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扩宽排涝沟一村民落水溺亡 村委会担责15%
zz.fjsen.com 2013-07-12 09:55 曾炳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法官说法】村委会未采取安全措施 担15%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东坂村对内洋排涝沟进行扩宽、清淤,使之与东坂排涝站前池相连,目前排涝站尚未投入使用。被告东坂村作为排涝沟的施工人,在该排涝沟未投入使用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不慎落入排涝沟,应认定其有重大过失,因此,可减轻被告东坂村的赔偿责任。因无证据证明事发地点系排涝站的附属设施,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水利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东坂村应承担法院认定经济损失15%的赔偿责任,赔偿杨家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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