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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矿工坠废井身亡 省地勘局因不能举证赔六万

zz.fjsen.com 2013-07-16 11:12  曾炳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废井坠亡 责任如何认定 法官:挖矿井为高度危险作业,若致人损害,挖井单位须举证与己无关,否则担责

长旺/制图

东南网7月16日讯(海都报闽南版记者 曾炳光)温某上山,不慎坠落废弃矿井身亡,家人将相关各方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赔偿。南靖法院一审认定,挖矿井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挖井单位应举证与己无关,否则须担责。各家单位中,只有省地勘局不能举证,需赔偿16万余元,而温某应有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四成责任。事后,双方不服,都提起上诉。

昨日,漳州中院成功对该案进行调解,因为此前温家人已得到相关补助,省地勘局需支付经济补助款6万,双方当事人对该案权利义务全部终结。

——【案件】——

60多年前废矿井 男子不慎坠亡

2010年10月27日上午,南靖龙山派出所接警称,在龙山镇南蔗村一废弃矿井内发现尸体。经鉴定,死者为温某,非他杀及中毒身亡,为意外坠亡。涉案矿井直径1.2米,深10米。

另查明,原省冶金工业厅地质队第四分队、原“永丰铜矿”、原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省闽东南地质大队均曾在该山上挖掘矿井,从事勘探、采矿作业。而这4家单位,除省闽东南地质大队外,其他3家单位已不存在。

法院认定,省冶金工业厅地质队第四分队权利义务应由省冶金控股公司承继;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权利义务应由省地勘局承继;永丰铜矿的权利义务则由南靖县政府承继。

事后,温家人将这4家单位及南靖县政府、南蔗村委会等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 责任编辑:陈颖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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