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矿工坠废井身亡 省地勘局因不能举证赔六万
zz.fjsen.com 2013-07-16 11:12 曾炳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说法】—— 挖矿井单位 需证明与己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4家单位先后采用浅井、小圆井等地下挖掘方式进行勘探作业,属高度危险活动。 《侵权法》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减轻经营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法院认为,各家单位须承担责任,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责任如何认定】 闽东南地质举证,自己在该地有采用小圆井勘探方式,但直径只有1米,深度一般为5米,与涉案矿井不相符合。 福建省冶金工业厅地质队第四分队也举证,其挖掘的圆井及方井的直径、深度、挖掘尺寸与涉案矿井明显不符。 南靖县政府称,“永丰铜矿”采用露天开采,而涉案矿井为地下作业,两者不同。 南蔗村虽是涉案矿井所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但不是涉案矿井直接施工人。 法院认为,以上各家单位均不担责。而省地勘局不能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探勘行为与温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发现温某的地点,并非其所有,也不是其耕作田地必经道路。此地遗留许多矿井,是附近村民所知道的,温某到涉案矿井周边,应有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因此,他对由此产生的后果,须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因温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27万余元。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温某自行承担四成,省地勘局承担六成,赔偿16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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