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新版保障房细则出台 教师申请经适房不再加分
zz.fjsen.com 2014-01-10 11:06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几种不得申请的情况 发现申请情况造假的,取消当年度申请资格,第二年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或拥有一辆机动车的,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纳入财产计算。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认定为现有住房。 租售管理 定期检查以防违规中介代理规定更严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住公房租金减免和出租廉租住房的方式实施。在廉租住房轮候配租到位之前,发放货币补贴,居住在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实行租金减免。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按评分高低顺序进行。同分的,通过抽取顺序号确定先后。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确定。已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放弃购买、已购买又退购的家庭,三年内不再安排购买。 市住建局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应定期入户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行为。 中介机构不得代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买卖等业务。 退出管理 ●租赁合同期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承租人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的变动情况,主动申请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2个月或合同约定时间内转换保障方式或腾退住房。逾期不腾退的,按市场租金缴纳房租。 ●承租人亡故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原承租人亡故的,其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合同期内,在办理变更手续后,可由其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继续承租。合同期满后,另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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