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偷读取他人银行卡轨道码 伪造信用卡套现
zz.fjsen.com 2014-01-22 10:51 来源:闽南日报 我来说两句
嫌疑人利用在酒家吧台当结算服务员的便利,在消费者刷卡结算时,用高科技设备偷偷读出银行卡的轨道码和卡号,而后伪造出可以支取的银行卡,再大肆套取现金。1月16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白某(厦门人,38岁)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2年7月,白某通过酒家服务员甘某(另案处理)窃取到消费客人梁某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和轨道码的信息之后,又使用另一种高科技设备伪造了该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51495856××××××××),信用卡伪造后,白某指使他人在漳州市某二手车市场一车行内,用该张伪造的信用卡非法刷卡套取人民币192000元,好在这笔钱在案发后及时追回并全部归还被害人。 另外,在2012年10月25日,甘某同样向白某提供了一张客人林某的某银行白金信用卡的轨道码和卡号,次日,白某便伙同他人在厦门京闽酒店内,将窃取到的该信用卡轨道码等信息写入伪造的信用卡内,从而又制出了一张可套取的银行卡,当日下午,白某的同伙在厦门市佳速达航空票务公司内,使用该公司的四台POS终端机,分四次非法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190000元,这些钱已被作案人私分挥霍掉,最后该损失款由银行担责赔付给受害人。 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白某于2013年2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以案释法 [法律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本案在这一档);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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