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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一科技公司总经理虚开增值税发票获刑 罚款4万

zz.fjsen.com 2014-02-13 09:42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2月13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真坚 满荣) 自然人构成犯罪要判刑,单位也可能构成犯罪被判刑。日前,经芗城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单位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而法人代表、总经理王某则构成同罪,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1年8月,颜某经人介绍,找到时任科技公司总经理的王某,商量决定由颜某以东山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的名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科技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约定按票面金额的6%作为开票费,支付给科技公司。

之后,科技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9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购货单位均为电子公司,销货单位均为科技公司,发票金额为256410.24元,税额为43589.76元,价税合计30万元。

而后,电子公司于2011年9月,分两次将30万元汇至科技公司的银行账户。科技公司扣除1.8万元开票费后,将余款通过颜某返还给电子公司(另案处理)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法院审理认为,科技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43589.76元,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作为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票。

经办检察官介绍,很多人并不知道“单位”可以构成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所以,单位法人代表、总经理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作出重大经营决策时,应考虑单位的运作行为是否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实施了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否则违法的经营行为将使单位触碰法律红线,而被推上刑事被告席。

  • 责任编辑:唐丽萍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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