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1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洪顺珠) 尾牙宴上觥筹交错,角美人黄某酩酊大醉。想要回家的他,在路边随意拦下一辆小车,强行上了车,要求司机送他回家,被拒后更是夺车逆行,最终酿致大祸:小车连撞了一辆水泥搅拌车、一辆电动车和2名行人,导致电动车上1人死亡、两人轻伤,两行人轻微伤。
事情发生在2013年1月27日晚。这样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昨日,漳州龙海法院审结此案,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案件
醉酒后强行上车、抢车连撞车辆和行人
事发当晚8时许,黄某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赴尾牙宴喝醉后,在国道324线角美镇洪岱村路段,强行拦下杨某的车,要求杨某送他回角美镇上房村的家。杨某要求其下车,黄某非但不肯,还与杨某争抢起方向盘,并对其乱打乱踢,导致车辆熄火,杨某被迫停车,并下车报警。
黄某趁机驾驶杨某的小轿车,沿国道逆向往角美镇上房村方向行驶。行至新角泰路口处时,小轿车与一辆水泥搅拌车正面碰撞。但黄某为强行通过,没有停下,再次驾车冲撞搅拌车,后绕过该车继续行驶;行至旧角泰路口时,又撞上同向行驶的一辆无牌电动车,及行人林某、谢某。事故造成电动车车主张某运、乘客张某宁受轻伤,乘客化某当场死亡;两行人林某、谢某受轻微伤。
黄某撞人后继续驾车到角美镇上房村菜市场路口,后弃车回家。进门后,黄某还跟其父称,车子在外面撞到人,让他出去看看。其父以为是醉话,没搭理。
3个小时后,黄某在家中被警方抓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含量为222.4471mg/dl。
焦点
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龙海检察院指控黄某危害公共安全罪。黄某及其辩护人则认为,黄某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双方就此在庭审上辩论,形成了以下3大焦点。
1.是否属于病理性醉酒?
辩护律师称,黄某有典型的病理性醉酒的体征。
检方认为,所谓病理性醉酒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从理论上讲,所谓的病理性醉酒指的是饮用少量的酒精产生不成比例的兴奋。黄某案发时酒精浓度达到了222.4471mg/dl,已达到严重醉酒状态,不属于病理性醉酒。
2.是否存在意识障碍?
辩护律师称,黄某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存在意识障碍检方认为,黄某虽处于醉酒状态,但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他肇事后安全停车,准确找到了住所。这说明醉酒只是降低其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存在意识障碍。
3.是否达到严重破坏性程度?
检方认为,本案发生在国道上,该地点系连接厦门、龙海、漳州等地的交通要道,经常有大型货车经过,且案发时间为20时许,往来车辆频繁。黄某在国道上揪打驾驶员,争抢车辆方向盘的行为,足以导致正在驾驶的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碰撞,造成驾驶员、路上行人伤亡或者车辆受损的现实危险,即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另外,黄某明知酒后不能驾车,仍强行驾驶机动车,客观上已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的危害后果,该行为已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辩护律师称,黄某的行为性质未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相当的严重破坏性程度。
【判决】
交通肇事罪一说 法院不予采信
龙海法院审理认为,经查黄某明知自己醉酒后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仍在道路上与他人争抢方向盘,后强行拿走他人车辆且逆向行驶,并与水泥搅拌车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且未能及时停车处理事故,仍继续驾车行驶。这说明黄某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并冲撞由张某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直接财产损失7050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链接
醉驾肇事后继续冲撞或认定危害公共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