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借钱给人开赌场也犯法 债主变囚犯
zz.fjsen.com 2014-04-09 20:59:12 来源:漳州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漳州新闻网讯(黄从余 林蔚)借钱给老乡开赌场,和老乡一起获刑。4月4日,经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黄某兵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程某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黄某兵一心想开设赌场抽头赚钱,苦于没有资金,就找同为江西老乡的“富翁”程某林,与其商量借款事宜,承诺支付利息。程某林觉得开设赌场不会亏本,有钱可赚,便同意了,于是分三次提供人民币10万元给黄某兵,用于赌场内资金周转。 赌场就这么开办起来,黄某兵在长泰县江都村村内祠堂等场所开设赌局,雇请老乡黄某桂(另案处理)在场记账管理,提供赌具、资金,供参赌人员赌博,按不同牌局从中抽取渔利,半月间获利近十万元。长泰县公安局接到举报,民警将黄某兵、程某林抓获。 点评: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内容,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用具,供他从在其中进行赌博的行为。黄某兵为了营利,向他人借用场所,并购置赌具,纠集他人赌博,从中抽取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在开设赌场期间,黄某兵向程某林借款,并承诺要支付利息,且明确告诉程某林这些借款用途,即用于赌场周转,程某林先后三次将人民币10万元借给黄某兵作为赌场周转资金。虽然程某林没有参与赌场管理经营活动,仅是提供资金而已,但其主观上具有营利的目的,且明知他人要开设赌场还积极帮忙,客观上提供资金帮助他人开设赌场,是共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故程某林的行为也构成开设赌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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