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首例环境污染案开审 偷排污被罚6万元买鱼苗

zz.fjsen.com  2014-06-06 07:53:20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修复性执法为全国首例 偷排污水被罚6万元买鱼苗

6万元鱼苗被投放九龙江

东南网6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企业偷排污水,是要付出代价的!昨日是世界环境日,就在这一天,龙海市法院对漳州市首例非法排污污染生态环境的案件进行庭审。被告人陈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同时,提起公益诉讼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陈某达成协议,由陈某购买6万元鱼苗在九龙江龙海水域段放养,用以修复九龙江生态环境。

昨日11时许,价值6万元的鱼苗被投放到九龙江龙海水域段。福建省高院林业庭庭长祝昌霖表示,这种修复性执法,通过审判机制推动整个社会修复生态环境的案例,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属首例。

修复性执法 是全国首例

陈某是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租用龙海市水泥厂位于海澄港口的闲置厂房,从事加工镀件生产项目。

2013年4月底,陈某为节约排污成本谋取私利,指使周某松等人在污水处理车间收集池至厂房北侧九龙江龙海市海澄镇水域滩涂预埋一条排污管。

同年6月初至2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指使周某松等通过排污管直接排放有毒物质的电镀生产废水至九龙江水域,造成总镍(第一类污染物)和pH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今年3月11日龙海市法院受理该案后,中华环保联合会于6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经龙海市法院主持调解,中华环保联合会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和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自行拆除预埋排污管道,并购买28.2万尾白鲢鱼苗,在九龙江龙海水域段放养,用于修复九龙江生态环境。

省高院很关注并大力倡导这种修复性执法。“这种执法形式既能达到诉讼效益,也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祝昌霖说,通过案件向社会宣传,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是不可以的,哪些行为要承担法律和经济代价。

治污染 应加大力度

对于法院的判决,有市民拍手称快。龙海市的陈先生说,之前一些企业污染环境,顶多就是罚罚款,“现在污染企业的法人代表也要被问罪,可以有效地起到震慑作用”。

不过,也有市民认为,目前处罚力度还不够,“应该要重罚,像治‘酒驾’一样。一旦发现,就要把他们罚到倾家荡产,看谁还敢破坏环境?”市民卢女士说。“从社会效应上看,这起案件非常典型,有一定的震慑力”,漳州市环保局副局长苏龙辉说,目前,在环境污染查处方面,从法律上已经有了保障,但从执法力量上看,仍比较薄弱,毕竟企业分散,而执法人员较少,执法力量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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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福建省高院研究制定在全国率先下发《关于为推进生态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提出生态司法保护19条措施,开创了全省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的新局面。所谓生态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生态环境类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龙海市法院昨微博直播全省首例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企业主获缓刑 买28万尾鱼苗放养

企业主获缓刑 买28万尾鱼苗放养11

龙海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员在九龙江边放养鱼苗

东南网6月6日讯(海都记者 朱加良 梁政 通讯员 郑曦旸 文/图) “今天是世界环境日,我却因为污染环境站在这里,我非常后悔……”

坐在龙海法院第七法庭被告席,讲这番话的人,叫陈明。为节约成本牟取私利,他偷埋暗管向九龙江直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去年6月,环保部门检查时,东窗事发。中华环保联合会以陈明和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简称铭威电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昨日上午9点半,经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庭审在龙海市法院的官方微博上直播。

法院当庭宣判,判处陈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庭审后,由陈明花6万元购买的28.2万尾鱼苗,在锦江道九龙江水域放养,用以修复九龙江生态环境。

案情

闲置污染处理设备 暗管偷排废水

企业偷排污水,以此谋取更大利益,在民众看来,查处力度应该加大。这起案件,正是环保部门检查时发现的。

2013年6月27日,龙海市环保局到铭威电子现场勘查时发现,该公司法定排污口未出水,而暗管中有污水排出。环保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还在该公司暗管岸堤处采集了水样。几分钟后,环保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厂内污水处理设备未运转。

环保人员随后联系陈明,陈明才让厂里的人将暗管堵住。检测报告显示,厂外暗道水样PH、总镍(第一类污染物)均超标排放,属于严重污染环境。龙海市环保局的这一检测结果,也获得省环保厅的认可。7月10日,龙海环保局将该案移交给龙海市公安局,陈明随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陈明供述,他的厂主要从事加工镀件生产项目,2013年4月底,为节约排污成本,他指使周某等人偷埋暗管,连通污水收集池与厂房北侧的九龙江海澄水域滩涂。去年6月初,他开始利用暗管偷排生产废水。

宣判

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罚金1万元

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明购买28.2万尾鱼苗放养,用以修复九龙江生态环境。

庭审现场,对龙海市检察院指控陈明犯污染环境罪及“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陈明和辩护律师都没有异议。

龙海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明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案发后陈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对九龙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已购买6万元鱼苗于宣判当日进行放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陈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陈明可宣告缓刑,但应在判决生效后接受社区矫正。

依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当庭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陈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说法

为何获刑罚?为何要求投放鱼苗?

作为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杨建亮律师说,以往单独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并不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像本案以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的,漳州地区目前还比较少。加上被告存在自首、当庭认罪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从法理上来说,判决还是比较公正的。

龙海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秦传熙介绍,作为环境保护先行先试的省份,今年5月,福建省高院发布了《关于规范“补种复绿”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但更多停留在林业方面的生态修复。根据省高院文件的精神,龙海市法院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放养鱼苗来达到修复水环境的目的。反过来,被告通过自己的努力,投放鱼苗,对被污染的九龙江水环境做出适当的修复,也可以构成量刑减轻的一个情节。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说,选择投放鱼苗主要因为鱼能消化一部分水体污染物,而被告自己也有为被污染过的九龙江做出一些补偿的意愿。

回访

排污企业正拆卸设备 进行整改

昨天下午3点,海都记者来到龙海海澄镇,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就在镇区,位置靠江。

厂房外,黄色外墙上早已卸去了公司的招牌,工厂的大门敞开着。往里走,地上杂乱无章地堆放着半成品铁制品。近200平方米的厂房内,只有5名工人,正在拆卸镀电池里的设备。临时负责人陈先生称,将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整改。

从厂房走出,是九二一北路。这里有着好几家厂房并连成排,大多没挂名字。谈及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老板受审一事,附近的几位市民表示并不知情。绕过九二一北路,厂房的北面正是九龙江南港湾,直线距离不到200米。此时,已经找不到偷排污水至九龙江的暗管了。

声音

“造成什么样的损害

就要用什么样的方式弥补”

龙海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秦传熙:

污染环境的案件,受到污染的是公共资源,诉讼的主体,原先一般是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代为提起诉讼。本案是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这一社团组织代为提出公益诉讼,这在福建省是没有先例的。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在督促他通过缴纳民事赔偿,投放鱼苗来达到生态修复的目的。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就要用什么样的方式弥补。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

当前,企业的违法成本低,单靠环保部门,行政的执法,已经跟不上形势的需要,急需要采取有力的手段进行遏制。通过启动公益诉讼,让民事的法律和刑事法律形成合力。民事方面,也许行政机关罚款几十万元,对违法者来说影响可能不是很大,但是将违法者戴上手铐,对他就是触及灵魂的处罚。同时,通过让被告自行投放鱼苗这种形式,把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起来,达到了我们公益诉讼的目的。

福建省高院成立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祝昌霖:

这个案件不大,但影响比较大。环境污染案件审判是事在当今,功在后代的事情。对今后在环境污染案件开展、预防性司法、修复性司法、公益性司法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 责任编辑:唐丽萍     标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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