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漳州报纸登离婚启事 在民国时期并不少见

zz.fjsen.com  2014-06-27 07:32:48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6月2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林晓琪/文 张伟华/图)现在报纸上,征婚启事随处可见,可离婚启事很少。但漳州人对于这事情,观念还算开放。这不,漳州一收藏爱好者近日在其微信上展示了一张民国三十五年(公元1946年) 的离婚启事原件,该离婚启事登在了当时的《闽南新报》上。

导报记者看到,该“离婚启事”写着:我俩于民国三三年凭媒介绍结婚今因双方意见不合自愿离异嗣后男婚女嫁各听自由不相干涉此启。随后,还有离婚双方当事人落款,及证明人“刘家隆”。

刊费收据上显示,这样一则离婚启事,共50字,刊费为国币3600元。

其实,这样的离婚启事在民国时期并不少见,如《大公报》曾连登三日关于梅兰芳和孟小冬的离婚启事,连当时的《中央日报》也刊登过离婚启事。

有关专家曾分析,民国时期是中国社会急剧变革的重要时期,经济的发展,法律层面上离婚自由度的增大及由社会思想的变动带来的近代婚姻观念的变换,使离婚这一以前为人们所不齿的行为以启事的形式在报刊上大量出现,这也反映了当时人们对离婚现象的某种认可。

经查,《闽南新报》创刊于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十一月一日,是当时国民党的漳州机关报,为军统所控制,其新闻来源是“中央社”发布的稿件。当时漳州公办报社有6家,各有其政治背景,《闽南新报》是其中规模较大的一家。

  • 责任编辑:唐丽萍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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