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中院公开审理“三类罪犯”减刑案件 龙海原副市长获减刑

zz.fjsen.com  2014-09-12 07:51:03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9月12日讯(见习记者 黄章富 通讯员 刘荫花)昨日上午,漳州中院驻漳州监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龙海市原副市长张某通因职务犯罪和吴某贤因涉黑犯罪两起减刑案件,两人均属最高法院要求在减刑假释中从严审查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同监改造人员到场旁听。

龙海原副市长因受贿被判10年

龙海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长张某通,因犯受贿罪,于2011年10月18日,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10091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3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

张某通于2004年至2010年间,利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1210091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系“三类罪犯”。

平和涉黑首犯被判20年

平和县人吴某贤,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破坏生产经营、妨害公务、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10月30日,经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吴某贤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月4日押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

2002年6月至2007年间,吴某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吴某贤有劳教前科,系参加黑社会组织首犯,三类犯。

两人表现良好获减刑

张某通和吴某贤两人在服刑期间均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两人分别在2012年、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张某通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累计达标分20分,并积极缴纳被判处没收的个人财产 8.2万元。吴某贤在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累计达标分19分。

为此,漳州监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呈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对罪犯张某通予以减刑一年,对罪犯吴某贤予以减刑十一个月。两人经漳州中院驻漳州监狱巡回法庭裁定获得减刑。

  • 责任编辑:王佳佳     标签:漳州中院 审理 “三类罪犯” 龙海原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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