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人才行动计划(2014-2018年)
zz.fjsen.com 2014-10-09 10:49:05 来源:闽南日报 我来说两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促进各类人才的培养与集聚,为漳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2014-2018年全市人才行动计划。 一、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 引进一批创业创新能力强,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内或省内领先,能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个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重点引进下列五种对象: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主要完成者,“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人选等。 3.福建省“百人计划”人选,“闽江学者”,省部级表彰的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 4.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等。 5.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引进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工作合同,合同期内可享受以下待遇: 1.资金补助。根据不同层次享受20-200万元的资金补助。入选国家“千人计划”者,给予100万元配套补助;入选省“百人计划”创新团队、海外人才、国内人才的,分别给予150万、100万、50万元配套补助。 2.住房保障。享受100-200平方米的免租金人才公寓,或每月800-2500元的租房补贴,或20-80万元的购房补贴等。对院士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予以特殊住房保障;对来漳工作并在漳定居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可提供200平方米的住房。 3.创业扶持。在我市落地转化,对产业发展起重大带动作用的引进人才创业项目,按《漳州市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给予100-500万元创业扶持;引进人才项目成功转化并投产后三年内,年新增税收200-500万元的,受益财政按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高层次人才(团队);年新增税收超过500万元,受益财政按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4.医疗保障。两院院士按规定享受省部级医疗保健对象待遇,其他高层次人才享受本市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5.家属安置。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愿意在漳就业的,按照“对口对应”原则,由用人单位或当地政府妥善安置。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收入水平,给予生活补贴,期限2年。随迁的在义务教育阶段或学龄前子女,可自主选择公办学校或幼儿园就读。 6.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我市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职数限制,薪酬待遇可一事一议。民办高校、民办医院、民办非企业科研机构从市外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人事档案可挂靠单位所属地人才服务中心,实行单列管理,保留原干部身份,社保政策不变,用人单位凭组织人事部门确认手续办理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 7.柔性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明确项目内容、实施计划和完成目标,且项目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经申报核准,政府给予柔性人才其薪酬总额(工资所得)或单个项目报酬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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