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审理首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zz.fjsen.com 2014-12-18 09:16:40 来源:漳州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12月17日,龙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洪某明、姚某辉污染环境一案,同时,对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某明、姚某辉为被告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合并审理。这是漳州首次审理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起民事案件是我省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要求的首例案件,也是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之后,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的首起公益诉讼案件。 当天,记者旁听了全场审理过程。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明、姚某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庭当场宣判,被告人洪某明、姚某辉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各并处罚金2万元。就民事赔偿,两个被告人与公益诉讼原告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两人赔偿治理环境所需费用20万元。 案件回放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12日间,被告人洪某明、姚某辉伙同他人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用位于浮宫镇溪山村的龙海市振发供水有限公司一楼,作为厂房开办皮革加工厂,擅自从事皮革鞣制加工生产蓝湿皮,且未设置废水污染处理设施,直接将含重金属的废水排放至南溪。 该厂于2013年4月2日被龙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但洪某明、姚某辉等人仍继续生产。经对外排废水采样监测,外排的鞣制废水总铬浓度、外排的地面清水总铬浓度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洪某明、姚某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基于刑事部分的指控,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两被告共非法向南溪排放废水8000吨左右。为治理受污染的水域,根据龙海市环境保护局的测算,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因非法排放废水,严重污染环境造成的治理环境所需费用即排污费20万元。(记者 郑来珍 通讯员 刘荫花 林毅 王乾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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