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一把手”主动出庭应诉 为漳州市首例

zz.fjsen.com  2016-07-20 08:56:15   来源:闽南日报  我来说两句

7月4日上午,芗城区人民法院就福建汇鑫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下称“汇鑫公司”)起诉漳州市国税局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求。该案特殊的是,市国税局“一把手”主动出庭应诉。据了解,这是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我市首例“一把手”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2015年9月6日,市国税局依法受理汇鑫公司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该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漳州开发区国税局作出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的行政行为,并责令其及时办理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之前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款。根据2015年5月19日,省国税局下文要求各设市国税局将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国税局;文件同时强调,各设区市国税局对下放审批权已受理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仍按原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对下放审批前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清理和排查工作,仍由原审批单位负责。汇鑫公司出口退税问题,属于下放审批前已受理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仍按老办法由原审批单位负责审核审批。据此,同年10月19日,市国税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撤销了被申请人漳州开发区国税局之前作出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的行政行为,责成被申请人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自我纠正,以维护汇鑫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既然出口退税审批权限都下放,应退未退的出口税款在下放审批之前也已受理,为何要按老办法由原审批单位审核审批?汇鑫公司想不通,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16年4月26日,芗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汇鑫公司诉讼漳州市国税局案件。法庭上,汇鑫公司代表坐在原告席,市国税局“一把手”代表漳州市国税局坐在被告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漳州开发区国税局是否具有出口退税审批权限?市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经过近3个小时法庭审理,合议庭宣布该案择期审判。7月4日上午,芗城区人民法院就汇鑫公司起诉市国税局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受“官本位”“失面子”等观念的影响,以往行政案件中,“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普遍存在。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打破了这种“传统”,明确规定被诉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市国税局一把手出庭应诉,不仅能缓和原被告矛盾,更有助于税务机关提高依法治税水平,体现了市国税局对法律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倒逼税务机关反思自己的税务行政行为,推进部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陈文裕 杨柳)

  • 责任编辑:陈惠华     标签:漳州 国税局“一把手” 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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