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漳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zz.fjsen.com 2019-03-13 14:48:20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案例九:漳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1日,某微信公众号发布《上海神秘买家买下漳州整栋楼 总交易额达3亿》推广软文,引发社会强烈反响。随后,漳州市工商局对该软文所述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该推广软文内容严重失实。5月15日,漳州市工商局对该软文涉及的项目开发商漳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和该微信公众号运营企业(厦门某房网公司)分别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今年4月漳州某房产公司与宁波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包销合同,由宁波某房地产公司包销某楼盘96套住宅及部分商业别墅。为打开销售局面,漳州某房产公司与厦门某房网公司针对该楼盘的营销制定各类宣传方案,其中,包括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推广软文。5月10日,漳州某房产公司的策划人员将合作包销的经营行为杜撰成有某个买家实际购买该楼盘大批量房产,通过微信将含有“神秘客户、一口气买下96套高层、5套别墅、销售额高达3亿、漳州还值得投资”等手写内容的材料拍照发送给厦门某房网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要求其据此编辑推广软文。至案发时止,该软文的阅读量高达1.7万余次,经多家自媒体转载及不明真相网友转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漳州某房产公司将合作企业的包销经营行为杜撰成某个买家实际购买大批量房产进行宣传推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厦门某房网公司作为宣传媒介发布不实宣传报道,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调处过程及结果】当事人的行为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在“房住不炒”的大环境下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应对其从重处理。2018年5月29日,漳州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漳州某房产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80万元。另外,漳州市工商局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厦门某房网公司作出责令公开检讨、处罚款3.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该案微信推广软文内容是虚假宣传还是引人误解?漳州某房产公司确实与宁波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包销合同,由宁波某房地产公司包销该楼盘96套住宅及部分商业别墅,并非无中生有。漳州某房产公司在对此事进行商业宣传时偷换概念,将此事杜撰成有某个买家购买大批量房产。执法人员认为,该内容定性为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更为准确。如果没有“包销”这一前提,随意捏造事实进行宣传的话,那就应定性为“虚假宣传”。当然,“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都是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的规定, 办案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办法》对当事人分别做出行政处罚。 “房住不炒”最早是在2016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在2017年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到现在已经两年多,这个词的出现频率极高,以至于成为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最高纲领。漳州市工商局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当月发案当月办结,成功限制了该违法信息的传播,有效维护了漳州房地产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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