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悲剧!多视角解析漳州角美母子投河自杀案

zz.fjsen.com  2019-06-13 15:19:48  陈志远 陈惠华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4月28日,福建漳州角美镇,一位28岁的母亲石春梅,带着两个孩子(一个7岁,一个3岁)离家并失联。她在绝笔信中称,因为与公婆存在矛盾等原因,自己才走上绝路。5月1日,母子三人遗体陆续被找到。据警方消息,目前初步判断石春梅为自杀。

报道链接:漳州角美石春梅母子三人失联24小时,家人急切呼唤回家!

报道链接:福建28岁母亲携两幼子自杀 与公婆有矛盾,丈夫劝她多忍忍

成因:为何造成这样的悲剧?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年轻的母亲走上如此绝望之路,造成无可挽回的悲剧? “中国传统习惯一般推崇大家族、几代人在一起居住。从家庭的角度,如果像这样的大家庭一起生活,两代人的代沟还有性格方面冲突比较大的情况下,就容易产生矛盾。”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家庭心理咨询与辅导方向博士、福建师范大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研究所副所长郭明春表示,根据已有信息分析,当事人石春梅受限于较局限的思维方式,面对矛盾,根据她的认知或夫妻感情来讲,很难主动寻求跳出这个环境或者选择对婚姻状态进行改变。现如今,新组建的夫妻家庭和各自的原生家庭要有一定的界限,比如分开居住,这些现在很多年轻人都能想到的办法,由于客观条件和丈夫“孝顺”的多种原因,她没有采取这样的处理办法。

此外,郭明春认为,从社会层面来看,石春梅夫妻所在的生活环境,村民邻居都习惯于谈论家长里短,很容易给家庭矛盾增加额外压力,特别是当当事人认为村民邻居传播的不是事实,自己却辩解无力导致的深度绝望,最后迫于多方的压力有可能选择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解脱。 “进入婚姻制度内的男女两性以及各个家庭成员都有各自不同的家庭观,决定了相互了解、原谅与宽容的范围和程度不一样。用自己的家庭观看待、怀疑甚至否决对方的家庭观,或者自怨自尤于自我认知与行为之间的挫败,都是当代家庭常见的通病。”

“这个案例中,一时还不能判断她是不是抑郁症,但是她长期的抑郁情绪是非常明显的,多年的家庭生活中的矛盾产生的委屈、抑郁,甚至死亡的意念在头脑盘旋已久。”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副教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林秋英认为,绝笔信中,石春梅认为自己性格直来直往、不会奉承而已,跟公婆、自己父母、邻居等缺乏积极主动的沟通协调,不懂得寻找方法来改变,慢慢陷入脱离社会的孤独状态。一般来说心理危机根据轻重分为轻度危机、中度危机、重度危机、急迫性危机等多个等级。从目前的信息来看,当事人可能已经出现长时间的比较严重的心理危机了。

林秋英分析,该案例中当事人在绝笔信中讲到,轻生的想法也是在脑海里挣扎了无数次,这是一种自杀意念。“我走了,他们才会得到惩罚,我走了也会诅咒他们。”这样的自杀意念和目的是比较明显的。说明该案例当事人语言和行为已经在做这种准备,留言中可以多次看到她的交代,这封信发在朋友圈以及发给朋友后就离家外出失联,这些都说明她已经做好准备并且可能实施自杀。

探求解决之道:如何进行干预?

“她老公主要忙于在外面打工,所以对自己老婆的情绪状态了解的不够,更没有更多时间和能力来帮她调节情绪;他的父母姐妹,也没有能识别到她的心理压力状况,并作出有效的帮助。”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副教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林秋英认为,从心里历程来看,她选择自杀并非一时冲动,而是走过很长的心理历程了,有很多信号可以识别,周围人不懂得当事人发出的求助信号,错过了帮助她的很多时机。

“一般观念认为心理问题也可能慢慢的自我调节就好了,事实上心理问题长期没有引起重视、调试或治疗的话,那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林秋英建议,要防止和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一个就是心理危机的识别与干预,要在群众中及时普及。包括家庭父母兄弟姐妹是第一个求助管道,其次是朋友闺蜜朋友,第三求助管道是社会专业危机干预与心理咨询督导。另外,不管是恋爱结婚、家庭关系的处理以及教育子女都要通过学习获得成长,才能有知识有智慧来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包括夫妻、长辈都应该加强对这个方面的重视和学习。

“目前社会舆论主要聚焦在婆媳关系、家庭矛盾,试图从个人、家庭与人际关系等微观层面去谈论问题的真相。实质上这是个社会问题,我们已经构建了多层级的社会矛盾调解与协调网络,但对于这个妈妈来说,都不能成为她的救命稻草。”闽南师范大学教授、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黄耀明表示,由于传统的家庭调解模式已随着家庭小型化和社会变迁出现缺位,必须建立乡村社会工作制度,让乡村社会尤其是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在困境中可以找到专业的、职业的支持。近年来各地都在持续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并在农村广泛建立了乡村振兴服务站,为农民群众提供土地流转、农房审批、计划生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民政救助、法律服务等“一站式”服务,但是对于此类悲剧的介入和解决针对性不强。

黄耀明建议,可以借鉴广东的“双百计划”做法,采用住村社工的方式,让社工和乡村振兴服务站真正发挥作用。据介绍,广东省从2017年开展的“双百计划”聚焦本镇(街)困境人群和社区,重点是面临困境的老年人、妇女儿童、青少年、残疾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留守人员、优抚安置对象等。通过省、市级政府共同投入资金,并广泛动员社会慈善组织资助支持社工站开展慈善活动。主要录用本地社工或者已在外地从事社会工作人才回乡,建立稳定的、本土一线社工服务队伍、工作机构;并组建高校专业督导团队,协助社工站开展需求评估、明确服务领域、协同制定服务规划和年度计划,贴身跟进服务开展。社工站的选点以落在村居、问题导向及方便群众三个标准,为每个镇、街道配备3-8名社工,社工们积极链接政府、社会及公益慈善、媒体等多方资源,建立城乡互助网络,并通过深入开展社区行动研究,挖掘探索社区焦点问题和需求,更好地为有需求的群众和社区提供服务。通过以点带面,辐射全镇,把工作做到邻里、家里、心里,让“双百社工”成为老百姓的贴心人。

《案例1:花语心愿——社区的中小学生妈妈心理健康服务计划》

广东社工“双百计划”莲下社工站驻点于莲下镇李厝宫村,据村委提供的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社区中女性群体占了55%,在行动研究中,社工通过走访及在活动开展中了解到中小学生的妈妈多为上班族或帮助家里做生意,日常“三点一线”(上班、家务、带孩子)的生活方式,生活方式单一,生活压力大,常常因为遇到压力不知道怎么去解决而感到困扰和无助,从而造成心理压力过大,甚至影响到正常的生活。莲下社工站开展此项目,旨在为李厝宫村的中小学生妈妈群体打造一个社区的中小学生妈妈缓解压力的交流互动台,营造社区的中小学生妈妈关注心理健康的氛围,增加社区的中小学生妈妈释放压力的渠道,促进社区的中小学生妈妈学习有效的心理解压技巧,从而缓解社区的中小学生妈妈的心理压力。

《案例2: “妇女同行,社区共进”——妇女心理健康支持计划》

广东社工“双百计划”棉北社工站社工通过社区走访、问卷调查、谈话等,了解到该社区总人口7452人中,25-50岁的妇女就有1863人,这些妇女在生活中主要担负着孩子的饮食起居和教育问题,独自空闲娱乐时间较少;妇女虽然负担着家里繁重的照顾工作,却总是被误解为无所事事;他们承担着下一代的教育,却总被认为理所当然。而这种生活状态给妇女带一些负面能量;如情绪起伏大、自信心下降、心理压力无法释放等。基于一年多的行动研究和需求调研基础上,制定的项目服务计划。此项目计划旨在组建妇女志愿者队伍,提供亲职教育讲座的平台,进而促进妇女心理生活健康发展及能力发挥,形成社区互助的氛围。

用法律视角分析解读:事件各方需承担什么责任?

针对这个案例,从法律视角,有什么破解之路?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蓝启润表示,从目前媒体报道披露的情况来看,这位年轻的母亲大概遭遇了诽谤诬陷、虐待、遗弃、家暴等境遇,携子自杀又涉嫌故意杀人。带着问题的视角,让我们试图推开法律那扇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条就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亦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

也就是说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才是国家法律所提倡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蓝启润表示,然而,由于个性、生活习惯、学历背景等等的不同,生活中家暴也时有发生。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当事人石春梅的绝笔信所述如果属实,该女子的经历应当是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蓝启润认为,针对家庭暴力事件,在沟通或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根据受到的伤害情况选择报警,要求追究施暴者的相关法律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专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其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福建漳州角美年轻母亲的遭遇虽然令人同情,但是其携子自杀的行为却涉嫌了故意非法剥夺二个未成年孩子的生命,涉嫌故意伤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蓝启润表示,从法律角度,这个案例中只因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母亲已经死亡,法律无法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携子自杀行为实在是为法律所否定的。(东南网记者 陈志远 陈惠华)

  • 责任编辑:叶同辉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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