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项目规模重大变动未重新环评 漳州一公司被责令停止建设

zz.fjsen.com  2020-12-11 12:31:15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12月11日讯(本网记者 林永清)泡沫生产项目涉嫌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日前,漳州市宝亮工贸有限公司因上述违法行为,被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如拒不改正将移送公安机关。

9月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应群众举报对上述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泡沫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9年5月21日经原龙文区环保局审批,2016年2月22日通过原龙文区环保局竣工环保验收,已申领福建省排污许可证并处于有效期限内。环评审批主要生产设备有空压机2台、成型机12套、冷却塔1台,4t/h锅炉一台,锅炉废气经两级水喷淋除尘处理后排放,除尘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际建成成型机27套(现场在用9套),建成4蒸吨、8蒸吨燃生物质锅炉各1台,其中4蒸吨锅炉未运行,8蒸吨燃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废气通过原4蒸吨燃生物质锅炉配套的两级水喷淋除尘设施处理后排放;水喷淋除尘设施循环水池破损,除尘废水经破损裂流出,漫流至已硬化雨水沟后通过雨水沟内的铁管排口排放至未硬化土沟流入外环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人员现场进行采样;锅炉烟囱多处破损,废气处理设施采样口不具备采样测流条件。

该公司泡沫生产项目涉嫌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司涉嫌8蒸吨燃生物质锅炉使用的两级水喷淋除尘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漳州市宝亮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限3个月内改正8蒸吨燃生物质锅炉使用的两级水喷淋除尘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同时修复设施,防止两级水喷淋除尘循环水池废水排入外环境,使废气处理设施采样口具备测流条件);使用的废气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新增的8蒸吨燃生物质锅炉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如上述公司拒不停止建设,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如该公司拒不改正8蒸吨燃生物质锅炉使用的两级水喷淋除尘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重新加重处罚。

  • 责任编辑:李姗姗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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