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消费维权经典案例五:​美玉屈为顾客误 曲直终需有司识

zz.fjsen.com  2023-03-14 10:38:45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一、【案情简介】

投诉人陈某2022年10月23日致电12315投诉。称其春节时在诏安县南诏镇某玉器店购买三个玉器,累计价值四千元。佩戴8个月后,经厦门朋友鉴定认为是假货,便向商家要求退货退款,未果。请求12315帮助,投诉商家以次充好,要求退货退款。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诏安县市场监管局南诏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了解消费者诉求后,通知双方进行当面调解。

投诉人表示,2022年春节期间自己购买玉器后,10月中旬偶遇在玉器鉴赏方面钻研颇深的朋友,鉴定后称该玉石或许不是天然玉石,且四千元的价格对于假玉来说过高,投诉人遂拨打12315电话投诉。

被投诉人表示,投诉人朋友鉴定的结果充其量只能算个人业余鉴定,不能作为鉴定陈某所购玉器的专业依据,要求消费者必须出具具有官方认定资质的玉器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

在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消费者表示因寻找专业鉴定机构困难,并且即便找到了专业鉴定机构,也不愿支付鉴定费用,所以提供不出有效的法律证据。而被投诉人坚称是真玉,也从未售假。投诉方和经营者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玉器的价格属市场调节价,不在政府定价和指导价范畴,消费者投诉又无法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

消费者最大的“心结”在于,经朋友“鉴定”后,便一直认为所购玉器属“假玉”,不值四千元的价值。鉴于投诉人购买玉器的时间已佩戴使用半年多,调解人员建议:双方不如各退一步,退款退货,由投诉人将美玉退还给被投诉人,被投诉人退一部分的款项给投诉人,中间差价部分双方商定,权当玉器在投诉人佩戴使用过程中的折价费用。

最终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经多次商议,双方达成和解共识:被投诉人退款3200元,差价800元作为投诉商品的磨损价及使用费,纠纷圆满解决。

三、【案例评析】

对于商品的真假性质存疑,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承担”,本应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但是双方无法就鉴定达成一致。俗话说“美玉无价”,玉器价格属市场调节价,不在政府定价和指导价范畴。在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与投诉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后,投、被诉双方达成一致,既维护了投诉人与商家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社会纠纷,也维护了市场消费秩序。

 

报送单位: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编辑:卢丽娟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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