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zz.fjsen.com  2023-09-13 10:30:46    来源:闽南日报   我来说两句

●有利于改善性购房需求的释放,提升市场活跃度

●市民购房成本降低:首付比例降低,还贷月供和利息减少

9月11日,漳州市住建局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认房不认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时,家庭成员在新购商品住房属地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什么是“认房不认贷”?

认房,是指如果借款人在当地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已有了登记信息,再买房时,该套房源将被银行界定为二套房或以上。

认贷,是指如果购房者在银行征信系统里已登记有贷款买房的信息,那么再次申请贷款买房时,银行将界定该套房源为二套房或以上。

“认房、认贷是银行发放贷款时评判首套房、二套房的标准。”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科相关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漳州“认房不认贷”政策落地后,将以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内的家庭为单位来进行认定。只要家庭成员名下在新购商品住房属地没有住房,不论该家庭此前是否使用过贷款购房、是否有贷款记录,购房时均可按首套来执行贷款政策,享受首套住房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

对漳州市场而言,“认房不认贷”有利于改善性购房需求的释放,提升市场活跃度。市住建局相关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近年来漳州市房地产市场改善性住房需求逐步增加,此次新出的“认房不认贷”政策不仅能更好呼应群众关注、降低购房成本,还有助于畅通换房链条,助力改善型客群卖掉二手房后购置新房,增加刚需型客群房源供给的同时,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良性循环和漳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根据《通知》,家庭成员在新购商品住房属地住房情况由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记录。

“认房不认贷”能省多少钱?

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后,漳州市民购房成本有何变化?

最明显的就是首付比例降低,还贷月供和利息减少。

目前漳州市民申请商业性贷款买房时,首套房贷款利率为3.7%、二套房贷款利率为4.9%,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比例最低可为两成、二套房首付比例最低为三成。若市民家庭名下购置过一套贷款住房,想“卖小换大”,把旧房置换成一套总价200万元的改善型住房,按漳州之前出台的购房政策,虽然还清贷款后再购房贷款利率可按首套房利率执行,但是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即首付需支付60万元;若按如今“认房不认贷”新政策认定为首套房,首付可以少支付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政适用于商业贷款购房,若市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依旧执行原先的认房认贷政策。目前漳州公积金贷款利率:首套房五年以上3.1%,五年(含)以下2.6%;二套房五年以上3.575%,五年(含)以下3.025%。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首付比例为两成,属于第二次申请或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为三成。

对于曾在外地贷款购买过住房的市民,以及因工作地迁移来漳等原因在漳州无房的“新市民”,“认房不认贷”能帮助其降低购房门槛。新落户漳州的市民陈程告诉记者,自己一家三口在四川有房且房贷尚未结清,如果按“认房不认贷”政策,他们不用卖掉四川的房子也能享受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在漳州置办一个小家的购房压力会小很多。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部门发布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简单来说,就是“换房可退个税”,结合如今漳州新政来看,税费利好加上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优化,更有助于推动漳州市刚需和改善性需求的购房者积极入市。(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李友力)

  • 责任编辑:沈文栋   标签: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更多>>漳州热点新闻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 毛行熙、陈武、张英琴 律师 电话:0591-87921115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