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车窗抛物” 交警依法处置
zz.fjsen.com 2024-10-15 16:50:00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10月15日讯(本网记者 陈惠华 通讯员 杨耿鸿)烟头、纸巾、水瓶等垃圾,在日常生活中看来,是最为普通的废弃物,但在车速普遍较快的高速公路上,一旦被驾驶人或者乘客随意从车窗向外抛弃,就可能变成危害其他交通参与者生命安全的“大杀器”。曾有实验研究表明,一个50g重的空矿泉水瓶,在时速每小时100公里的状态下,可将钢化玻璃砸碎。 近日,漳州高速交警支队五大队接到多起关于前车车窗抛物违法行为的举报。接警后,民警迅速响应,严厉打击司乘人员向车窗外抛洒物品的违法行为。 10月12日下午,五大队接群众举报:有一货车在甬莞高速漳州平和路段行驶时,驾驶人向车窗外抛洒矿泉水瓶,水瓶径直砸向其挡风玻璃,严重影响其安全驾驶,要求民警调查处置。 五大队民警接报后,根据当事人描述的车辆特征结合卡口监控视频,锁定了车辆及驾驶人。面对民警的询问,该货车驾驶人承认自己确实实施了抛洒物品的违法行为,愿意接受处罚。 10月13日中午,一司机刘某向五大队举报其驾驶车辆在甬莞高速漳州平和路段正常行驶的过程中,车辆引擎盖被从前车车窗飞出的铝制易拉罐瓶砸中。 “当时我就是正常在开车,突然飞过来一个物体,我一开始为了躲闪它,还打了一下方向盘,差点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向民警描述道,“镇定下来之后,我把车子停到了应急车道上,下去检查了一下,车子是没有损坏,但是这种行为实在是太危险了,要是有些新手司机缺乏经验,为了躲闪猛打方向,后果不堪设想”。 民警根据刘某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找到涉事车辆,并通知车辆驾驶人将车辆驶回大队,最终确定违法行为系该车内乘客潘某。民警对违法人潘某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行为的危害性。潘某表示自己认识到错误,并书写保证书,向刘某进行赔礼道歉。最终,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对其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司乘人员向车外抛洒物品,扔掉的不仅是垃圾,也丢弃了作为一名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素质,最重要的是也危及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一方面,驾驶人在行驶的过程中,往车窗外吐痰或者抛出易拉罐等小动作,极易分散驾驶人的注意力,也可能导致误操作车辆方向盘,进而引发车辆失控,发生事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其他车辆驾驶人在正常驾驶的过程中,若突然遇到前车投掷物体,可能会下意识操作车辆进行躲避,极大概率导致事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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