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个“房票”安置试点启动 满足多样化安置需求
zz.fjsen.com 2025-03-26 08:45:00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3月26日讯(通讯员 林炎松 林艳芬 林艺蓉)日前,漳州市正式启动“房票”安置,龙文区东屿片区04地块成为漳州市首个“房票”安置试点项目。 所谓“房票”,就是在房屋征收时,发放给被征收人的计入货币补偿款等款项的特定票据。在征收时,该地块群众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选择‘房票’安置的,可享受的货币补偿款是可以计入‘房票’并发放给被征收人,自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凭‘房票’在规定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以享受相应的购房补助。”漳州市城市房屋征收中心副主任张鹏介绍道,持票购房时,可以免交订、定金,“房票”金额和购房补助金额都可以作为等额的购房款来使用,不足的部分,群众可以选择通过现金或按揭贷款的方式补足。 “房票”新政让被征收人从过去的“等建房”安置变为如今的“买新房”安置,群众无需多年等待,同时还可按认定面积享受1668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实现“征迁即安居”。那么,“房票”有哪些使用规则?首先,关于“房票”的金额,新政明确,被征收人在完成购房前,计入“房票”中的补偿金额暂不予发放,且使用及申领均不计息;购房补助有效期内,完成购房且使用“房票”金额达到90%及以上的持票人,可申请兑付剩余的“房票”金额,但剩余部分不可享受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有效期届满后,“房票”持有人若未购房,可申请将“房票”兑付成等额货币,但不可享受购房补助。 关于面积的认定,新政明确,属地住建部门以持票人的“房票”安置面积和实际购房面积作为补助依据:实际购房面积不足“房票”安置面积的,根据实际购房面积给予补助;实际购房面积超出“房票”安置面积的,以“房票”安置面积为补助上限,超出部分不予补助。持票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购买多套新建商品住房。 根据新政,“房票”是可分开核发、可转让、可追加、可继承的。张鹏表示,“房票”办理时可以分开核发,比如征收的时候,可能一户会有几个兄弟姐妹,各自可能会有不同的购房需求,在办理核发时,可以就安置面积达成统一意见,分别办理各自的房票去购房。 根据新政,“房票”持有人家庭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满足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前提下,超出部分允许“房票”持有人转让一次并办理“房票”的换发。“必须注意的是,换发的时候,记载的房票安置面积跟补偿金额是同比例转让的,并且受让后的安置面积跟补偿金额是不可以再次进行转让的。”张鹏提醒道。 另外,“房票”可追加是指经“房票”持有人书面同意,其配偶、子女以及持有人及配偶的父母可作为补助对象。“房票”可继承是指“房票”持有人过世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经相关部门依程序确认“房票”的合法使用人。 因转让、追加、继承办理换发或毁损补发“房票”的,购房补助的有效期都保持不变。那么,在实际操作中,群众要如何领取和使用“房票”购房呢?“群众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可以根据安置需求到龙文区住建局办理‘房票’的核发。购房时,由‘房票’持有人在房源库内选定心仪的房源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意向书》,随后‘房票’持有人凭‘房票’及《购房意向书》向龙文区住建局申请核发《购房补助认定书》,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核定后的补助面积可享受每平方米1668元的补助。”龙文区住建局副局长陈旭说道。 值得注意的是,“房票”不得用于质押、抵押等融资担保,不得违规套现。已享受购房补助的“房票”使用人因故需退房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先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向龙文区住建局申请退还“房票”结算资金,且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违约金等不得使用“房票”结算资金进行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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