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文明养犬漳州有新规

zz.fjsen.com  2025-07-17 08:19:22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养犬有限制,遛狗需牵绳。日前,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今年10月1日起,《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

《规定》围绕养犬登记、犬只防疫、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禁入场所和收容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十五条规定。这是漳州市首部关于城市养犬规范的地方性法规。

养犬数量有限制。根据《规定》,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漳州市有固定住所,每个固定住所限养一只犬只。

生了小狗怎么办?饲养犬只繁殖幼犬超过限养数量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养犬需接种疫苗,办理登记。养犬人应当到免疫定点机构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自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遛狗须牵绳,避让他人。养犬人携犬外出时,使用犬绳(链)牵领,犬绳(链)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主动避让他人,并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应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头)套、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等安全措施,并避开高峰时间。

养犬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养犬人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在公共楼道、绿地等住宅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犬只禁止出入部分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出入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候车(船、机)厅、医疗机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残疾人携带的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除外。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需征得驾驶员和同车乘客同意。

弃养宠物犬、养禁养犬将面临处罚。禁止饲养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违者按每只二千元处以罚款。禁止遗弃犬只,违者处一千元罚款。

建设犬只收容场所,设立禁养犬名录,受理不文明养犬行为投诉举报。根据《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犬只收容场所,救助处置各类流浪犬。禁养犬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免疫、登记、无害化处理和监管信息共享,接受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过渡期六十天。对于《规定》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犬只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属于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的,养犬人可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此外,《规定》的配套实施细则目前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涵盖如何办理养犬登记、犬只死亡如何处理、无主犬只如何收容等市民关注的多个热点问题,经修改完善后将与《规定》同步施行,确保法规全面具体、落实到位。(福建日报见习记者 张子言)

  • 责任编辑:钟舒云   标签: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更多>>漳州热点新闻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 毛行熙、陈武、张英琴 律师 电话:0591-87921115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