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罚!

来源:东南网 | 作者: | 时间:2024-08-22

东南网漳州8月22日讯(通讯员 陈逸翔 卢长华)2024年 6月13日,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芗城大队执法人员对漳州市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注册出租车闽ET****的驾驶员何某未在该企业安全学习例会签到,为郑某代签。据调查,郑某为该出租车辆实际拥有人,雇佣何某驾驶车辆。该汽车出租公司未对驾驶员何某开展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漳州市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芗城大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对该汽车出租公司予以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该案例中,漳州市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认为已对车辆实际拥有人开展安全培训,则无需再对实际驾驶人员进行培训,该行为存在安全隐患。驾驶员缺乏安全培训可能导致他们对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知识理解不够深入和准确,让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有责任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体现该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和管理系统的缺陷,相关运输企业应引起重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