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修订出台政策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

来源:闽南日报 | 作者: | 时间:2020-08-31

C 廉租住房单套面积 小于50平方米

记者获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或家庭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低收入(财产)保障标准;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不受此限);年满30周岁(以家庭名义申请、民政部门认定的18周岁以上低保人员、持有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不受此限);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必须为无房)。

廉租住房控制面积:1人家庭为17平方米,2人家庭人均15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13平方米。在控制面积内的,租金为1元/月·平方米,超过控制面积部分,按照市区同等结构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D 经适房 可售廉租房回购和上市 闲置六个月以上或强制回购

由于保障性住房为有限产权,自房屋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五年内仅限于自住、不得上市交易,未满五年但又确需退出的则需申请回购。回购由购房人向市住建局提交申请,市住建局入户踏勘并确认该套房屋各项费用已结清后,与购房人签订回购协议;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办理回购房屋的转移登记;市住建局于转移登记手续办完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向购房人一次性支付回购房款,并出具保障性住房已回购证明。回购的保障性住房纳入市区直管公房管理,优先用于老旧直管公房承租人的转移、安置,土地使用权仍为划拨。

满五年的,可办理取得完全产权。其中:需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享受保障面积×(市场指导价-原购买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内房款单价)×80%(市场指导价为新政印发时区政府公布的用于税务部门二手房交易基准价格计税依据的存量房屋交易基础价格);因套型原因,购房人原已按市场价购买超出控制标准面积的部分,不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值得注意的是,市民取得完全产权的流程中,不再由物价部门确定土地收益等价款,仅需经市住建局审核并确定所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市自然资源局收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即可。

保障性住房被回购后,购房人购买其他住房时,按未购买该套保障性住房办理个人公积金或房产登记等手续。购房人离婚,且将保障性住房归属其中一方并经住房保障部门确认的,另一方视为未购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权属人死亡的,在市区无住房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请继承,但应当纳入保障性住房监管;其合法继承人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则按新出台办法规定回购。购房人因办理保障性住房购房按揭贷款需要,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而将父母、子女增补为共有产权人的,在还清按揭贷款后,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将该保障性住房的权属变更登记至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个人名下,转移登记后,原增补的共有产权人视为未购买该保障性住房。(闽南日报记者 蔡柳楠 通 讯 员 林峰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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