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法院:台风过境灾后恢复,民法典为您支招

来源:东南网 | 作者: | 时间:2020-08-12

“米克拉”台风过境,对我们生活或多或少产生了一些影响,接下来进入科普时间,快来看看民法典怎么规定的?

Q: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A: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例如地震、水灾等,也可以是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还包括社会异常现象等。

一般来说,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具体来说,对某一份合同、某一个事件、某一项责任,台风天气是否当然构成不可抗力,仍应当具体分析。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作出了规定。虽然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但不代表相对人就真的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如果相对人未尽到自己法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仍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Q:租赁的房屋因台风墙面和窗户毁损,租户需要承担责任吗?

A:台风的发生,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承租人正常使用和妥善保管房屋的情况下,因台风造成的房屋毁损,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不应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同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合同有另行约定的除外),也可以根据毁损的情况,请求减少租金、不支付租金甚至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Q:车停在路边泊车位被树砸坏,要向谁主张责任?

A: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车辆受损后,建议有投保的车主先报警、拍照固定证据,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后,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可向责任人追偿。通常,行道树的管理人为市政园林部门,小区林木的管理人为物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Q:空调外机、花盆等高空坠落,砸到行人或车辆,谁来负责?

A:空调外机、花盆等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若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等未将空调外机合理固定或者没有关好门窗及妥善安置花盆等物品,导致各种意外发生的,显然存在过错,其应依法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