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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获抚养权把女儿送人 爸爸要女儿获法院支持

zz.fjsen.com 2013-08-16 10:53  曾炳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说法】

母亲不尽义务 变更抚养权合理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小常依法抚养小宝,理应尽其抚养义务,照顾好小宝的生活。而其未经小陈同意,将小宝无偿送给林某,侵犯了小陈对小宝的抚养权,也伤害了小陈的感情,其行为是错误的。为此,小陈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为纠正小常的错误,将小宝交还给她抚养后,她再次将小宝送回给林某,其行为已表明对小宝不尽抚养义务。

因此,小陈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获得小宝的抚养权,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4种情况 可变更抚养关系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向东介绍,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针对子女抚养问题,一般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出妥善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小常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却将其送人抚养,并约定由他人抚养成人,不得送还,属于典型的不尽抚养义务。

  • 责任编辑:陈颖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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