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雇拆房时跌伤 法院:伤者需自承担40%责任
zz.fjsen.com 2013-11-07 10:31 曾炳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庭上争辩】 屋主:人是老吴雇的 法庭上,小林称,老吴向其承揽拆除旧房工作,并雇用小吴。自己与老吴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均将农村农民自建房屋排除在外,建设部也已废止了《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故现有法律法规未规定农村低层建筑需要有资质的人才能拆除,自己作为定作人,对事故不具有选任过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法院认定自己应承担部分责任,那么,他为小吴支付的医疗费用,可抵扣赔偿款。 老吴:我只是介绍人 老吴说,小林委托他帮忙雇工,他随即通知小吴,并在介绍两人认识后离开现场。小吴与小林形成劳务关系,自己仅是介绍人。事故发生时,他又不在现场,不具过错。 他还说,在小吴住院期间,他出于人道,出借3.5万元给他治疗,如法院认定其应承担责任,该款可抵扣赔偿款。 【法官说法】 老吴给工资 证明两人劳务关系 小林、老吴与小吴三者之间,究竟是怎样的法律关系呢?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支付给老吴拆房费用500元,老吴给小吴工资160元及所欠工资。这一事实说明小吴平时随老吴从事拆房工作,均由老吴支付工资,而老吴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润。此外,小吴拆房所用工具由老吴提供,且事故发生后,老吴支付给他3.5万元。这些都印证了老吴与小吴形成劳务关系,而老吴与小林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老吴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故小吴的损失,应由小吴、小林与老吴,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而经法院认定,小吴的经济损失共计7万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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