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出台医保定点资格申请规定 须全员参加社保
zz.fjsen.com 2013-12-19 10:05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2月19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黄颖) 昨日,漳州市人社局印发《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评估规定》,对如何获取基本医保定点资格作出详细规定。规定要求,申请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资格的药店或医院,必须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 前几日,漳州出台《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年度考核规定》,漳州对医保定点机构和药店进行考核,低于65分的,除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外,取消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因经营转让发生经营主体变更的,应提前向人社部门报备,并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提出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评定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取消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变更的,应提前向人社部门报备,并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经市人社部门确认不具备定点资格或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当年度不得再次提出申请,但可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请。 【定点医疗机构】 实际经营满一年 可向市局提出申请 漳州市范围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实际经营满1年的医疗机构,可在每年3月和9月,向漳州市人社局提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评定申请。 初次申请的,可申请普通门诊定点资格,条件具备的,可同时申请住院定点资格;取得普通门诊定点资格和住院定点资格时间均在一年以上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方可申请门诊特殊病种定点资格。 市人社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结束,未收到有效投诉、举报或异议的,将组成评估小组进行现场评估,作出《定点资格确认通知书》或《定点资格不予确认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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