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欣隆盛世购房合同被指违反法律法规 客户要退定金
zz.fjsen.com 2014-07-04 11:18:33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一)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条款有异议
《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十、产权登记 第4款 第2项:“为避免疑义,双方确认。上述出卖人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是指出卖方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交至当地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作为买受人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的基本资料。且仅指房屋权属登记,不包括土地登记手续”。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协助实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系出卖人法定义务。依照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小姐认为,“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办理事宜,该条款约定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关于面积差异与房款结算的条款有异议 “合同二”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处理差异”问题表述为: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最终实际测量的面积数据为准,若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不一致,则双方按照“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购房款,多退少补。买受人不得以该商品房“产权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等发生变化而向出卖人主张返还任何购房款或主张任何其他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情况,购房者有单方解除权及双倍返还房价款的权利。李小姐认为,“合同二”没体现该条款,剥夺了购房者的相关权利,显失公平。 (三)关于保修期限的条款有异议 李小姐介绍,《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九、房屋交付合同交接 第5款:“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的保修期按《住宅质量保证书》上载明的保修期限计算,买受人延期交房的,保修期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上载明的保修期间计算”。 依照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受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应自交付之日起算。李小姐认为该开发商关于“保修期间”的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关于退定金:“总部同意就退,不批就不退” 昨日上午,就李小姐所诉的事情,本网记者到位于漳州市区丹霞路与江滨路交汇处的欣隆盛世·外滩销售中心采访,该销售中心营销主管杨小姐承认之前李小姐有在该公司交了50000元定金认购该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的事情,但就李小姐所诉,售楼中心公示栏区域公示的“合同一”与该公司实际提供签约使用的“合同二”大相径庭的事,却予以否认,并解释说该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经过层层审批,并在房管局有备案的。 “定金退不退也不是我们能做主的,我们要向总部申请,总部同意就退,不批就不退”,该销售中心营销主管杨小姐说;后面有解释说,“假如我们老总答应退了,肯定有理由,退定金的事情,我们正在走程序”。 针对李小姐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之“合同补充协议”有异议的事情,该销售中心工作人员答;“就李小姐提出的异议之前有律师解释过了,不需要再解释。”记者强调是采访,可否请律师出来解释一下,该工作人员说拒绝采访。还说:“何况你们不跟我买房,又不是业主,我们没有必要跟你解释”。 关于此事的进展,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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