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更改工作地引员工解约索赔 物业:合同为据
zz.fjsen.com 2014-07-16 09:20:38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说法】 擅自变更工作地点 虽有合同却无效 经办法官介绍,物业公司调整上班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物业公司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方可调整工作地点,但该约定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的协商义务,加重劳动者的负担,属于“霸王条款”,该条款无效。 所以,物业公司要调整工作地点,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物业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的规定支付原告蔡某经济补偿金。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相关新闻
- [ 2014-07-16 ]福州金福新村物业 撬开居民空置房当办公室
- [ 2014-07-15 ]漳州荣御小区电梯坏半年多 物业协商不成无人修
- [ 2014-07-15 ]漳州荣御小区电梯坏半年多 物业协商不成无人修
- [ 2014-07-14 ]人本科技 打造物业服务3.0时代
- [ 2014-07-08 ]网络运营商与物业公司“掐架” 居民无辜遭断电
- [ 2014-07-07 ]福州开展物业企业督查 发出78份限期整改通知书
- [ 2014-07-06 ]福州屏东城业主想领门禁卡 得先交物业费
- [ 2014-07-02 ]从"对手"到"队友"--正荣物业构筑新型物业服务关系圈观察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