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名下车老公名下停车卡 小区内被偷物业赔不?
zz.fjsen.com 2014-11-18 09:36:38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焦点】 寄存卡不是车主的 保管合同还成立? 一审宣判后,物业不服,向漳州中院提起上诉。 物业称,小华提交的证据《摩托车寄存卡》可证明,与物业建立寄存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是小黄,而不是小华。小华虽是摩托车车主,但不是保管合同相对人。原审认定物业与小华建立保管关系成立并生效,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漳州中院二审认为,小华与小黄系夫妻,共同居住于物业服务的小区。虽然失窃的摩托车寄存卡写明是小华的丈夫小黄,但该车的登记车主为小华,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小华以登记车主的身份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当月保管费还没交 保管关系成立吗? 另外,摩托车使用人在2014年仅仅交费至3月份,从4月1日起就没有交费,物业与小华之间的保管关系随之终止,物业没有保管车辆义务,因此,物业对小华的摩托车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漳州中院二审认为,物业经营的停车场对寄存车辆也是以季度收取寄存费,并没有明确季度交费的具体时间点,且对缴费人的身份也没有明确约定,依双方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据此,物业主张与小华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即便没有凭证也不影响保管合同成立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周艳红律师介绍,在漳州很多小区或者小区外面都设有收费的停车场,寄存时一般凭票寄存。但是熟识后,不少小区停车场会建议不要拿票,“刷脸取车”,业主也出于信任未拿票。即便这样,车辆丢失后,停车场也不能因为寄车人没有寄存证明,而免除相关的赔偿责任。 周艳红说,收费性停车场以经营为目的,设立时往往在相关部门做了登记,与寄存者之间形成的是事实保管合同关系;只要收费,就要承担保管责任。《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的,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可见,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要保管物被交付,保管合同关系即成立,给付保管凭证,并不是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标志。 如果有其他交易习惯或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存车人实际交付了保管物的,比如:口头交代过管理人员,或做过登记记录,或将车钥匙、车证等交给了保管人员保存等,都能依法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同时,车主没有收到保管凭证,只能说明停车场管理者义务履行有瑕疵,据此不影响保管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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