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伪劣药品 黑心营销难逃刑责

zz.fjsen.com  2015-04-12 07:49:17  王亚男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4月12日讯(通讯员 朱杰光 谢国辉 本网记者 王亚男)药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平和法院发挥司法职能,严厉打击药品涉假犯罪。2015年4月10日,平和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苏某达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苏某达向他人购进“公牛牌风湿骨痛灵”、“风湿舒络宝”、“通血丸”等十四种标注德国、日本、香港等地生产的进口药品共70盒(合计2850粒),并在福建神芦医药有限公司山格门市销售。经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公牛牌特效风湿骨痛灵”等十四种药品均为未经批准生产或进口的假药。至2014年6月9日案发,苏某达共出售上述药品19盒(合计826粒),得款人民币154.3元,共可得销售金额526元。2014年7月25日,苏某达向平和县公安局投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达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3月30日,平和法院对一起销售婴儿假冒护肤膏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依法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祥拘役四个月,被告人邓添某拘役三个月,分别并处罚金各4万元。在该起案件中,被告人邓某祥、邓添某自2013年3月起,未经“绿尔康”和“丰瑞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佳山庄附近一民房,共同出资进行假冒“绿尔康”牌宝宝湿疹乳膏、“丰瑞隆”牌玉肤霜抗菌剂和“丰瑞隆”牌肤达康抗菌剂的生产,并与从正规渠道购进的产品混在一起进行销售。至2013年11月11日已累计销售“绿尔康”牌宝宝湿疹乳膏12370盒,“丰瑞隆”牌玉肤霜抗菌剂8860盒,“丰瑞隆”牌肤达康抗菌剂2250盒。2013年11月11日,邓添某再次运载其生产的假冒产品到平和县销售,途中被平和县公安局查获。公安机关同日在制假现场查获“丰瑞隆”牌玉肤霜抗菌剂2240盒、“丰瑞隆”牌肤达康抗菌剂1330盒、“绿尔康”牌宝宝湿疹乳膏外包装盒25150个,“绿尔康”牌宝宝湿疹乳膏塑料壳30000个,“丰瑞隆”牌玉肤霜抗菌剂外包装盒17750个,“丰瑞隆”牌肤达康抗菌剂小包装盒25000个。邓某祥、邓添某通过正规渠道购进“绿尔康”牌宝宝湿疹乳膏7500盒,购进“丰瑞隆”牌玉肤霜抗菌剂3900盒,“丰瑞隆牌”肤达康抗菌剂2400盒。扣除上述购进的正品,邓某祥、邓添某共生产假冒“绿尔康”牌宝宝湿疹乳膏4870盒,“丰瑞隆”牌玉肤霜抗菌剂7200盒,“丰瑞隆”牌肤达康抗菌剂1180盒,非法经营数额为53000元。在审理期间,两被告人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各2万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二条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第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责任编辑:林燕婷     标签:伪劣药品 黑心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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