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网友QQ空间转载骂人微博 被告上法庭要求道歉
zz.fjsen.com 2015-11-18 14:24:21 来源: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海都说法 转发微博辱骂人 他被告上法庭 法院二审判决,漳州东山该网友与原微博博主一起在网上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东南网11月1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曾炳光)网友们在转发评论微博时,真的小心了。这不,东山的林某柱怎么也没想到,就因为自己在QQ空间上转发了一条腾讯微博,并发表了一些评论,就被当事人告上了法庭。 长旺 漫画 漳州中院二审判决,认为林某柱及其原微博博主,侵犯名誉权,要求他们在QQ空间及腾讯微博上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分别保留3天和15天。 昨日,海都记者从漳州中院获悉,该判决已经生效。 【事件】 QQ空间转载骂人微博 被告上法庭要求道歉 事情得从2012年11月3日说起。 那天,东山县康美村给村中一些老人发放慰问金,79岁的阿婆陈某没有被列为发放对象。当天下午,陈某拦住时任康美村村主任林某贤询问,过程中,陈某用手指将林某贤的脸部划伤。林某贤报了警,经鉴定未构成轻微伤。事后,陈某被行政处罚50元。 事发第二天,陈某的儿子林某昌在腾讯微博上发表微博,称母亲被村主任林某贤殴打,之后还被诬陷说打了村主任,母亲被警察带走,回家后因惊吓过度住进医院。 同日,朋友林某柱在QQ空间转发了林某昌的微博,并发表评论,“一个道德沦丧的人还能当村主任……”等带有辱骂性的言论。 2014年10月,林某贤将林某昌、林某柱一起告上东山法院。林某贤要求他们两人以书面的形式赔礼道歉;删除网上诽谤他的所有内容;在腾讯网上刊登经其认可的道歉书,为期一年零三百五十五天,以消除影响,并一同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说法】 法院认定两人侵犯了名誉权 经查,林某柱在林某贤起诉之前,已主动删除QQ空间的转载及评论,林某昌也于2014年12月间删除微博。 东山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微博和QQ空间的公开信息不仅能够被动地被他人查阅、知悉,他人还可以随意转发或以链接的方式迅速传播。虽然微博或QQ空间的使用人,在网络上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言论自由的权利是相对的,其行使以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 本案中,林某昌在其母亲与林某贤发生纠纷之后,在个人腾讯微博上发表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客观上使林某贤受到负面的社会评价。而林某柱未经核实转载了微博,并发表带有贬损辱骂的评论,在一定程度上对林某贤的名誉造成了影响,两人的行为侵犯了林某贤的名誉权。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林某柱和林某昌向原告林某贤书面赔礼道歉,但驳回了林某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网上登道歉书 二审支持 对于法院的判决,林某贤并不满意。他认为东山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无误,但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过度宽容,不利于让他们两人在网上还原真相,消除不良影响。 林某贤提出上诉,放弃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再次要求林某柱、林某昌在原发网(腾讯网)上刊登由法院审定内容的道歉书,时限分别为15天和60天。 漳州中院二审认为,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是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二者不能相互取代。一审仅判决书面赔礼道歉,不足以消除侵权行为对林某贤造成的不良影响。 最终,二审判决,林某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个人QQ空间向林某贤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保留3天;林某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腾讯微博向林某贤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保留15天。 律师: 未经核实发表言论 易造成名誉侵权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周艳红律师介绍,公民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侵害的一种权利。侮辱、诽谤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两种主要方式。 现今网络改变了世界,人们已经习惯用微博、微信、QQ、QQ空间等网络形式发表言论,但是如果发表的内容未经核实,转发者也未经核实就随意进行转发,并发表带贬损字眼的评论,影响广泛,客观上使他人对当事人产生误解和负面评价的,发表言论者和转发者主观上就存在过错,就有可能造成名誉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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