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zz.fjsen.com 2025-09-26 08:25:40 来源:闽南日报 我来说两句
近日,漳州市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符合条件的可以以家庭名义或者个人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含实物配租对象和租赁补贴对象)的审核等工作,仍按《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组织建设,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对象,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以40~50平方米为主,多层建筑单套不得超过60平方米,高层建筑单套不得超过66平方米。可以适当配比适合多孩家庭的多居室户型,其建筑面积按照保基本原则相应适当增加。 申请条件分为:芗城区户口以家庭名义或者个人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非芗城区户籍的个人或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也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漳州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芗城区工作的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获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不受收入及财产标准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机动车辆、非住宅房屋、全资或合资工商注册公司、企业的,不得申请。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名下有新增机动车辆、非住宅房屋、全资或合资工商注册公司、企业的,视为不符合保障条件。 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保障面向申请人或其共同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特困供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控制面积为人均15平方米。在控制面积内的,租金为1元/月·平方米,超过控制面积部分,按照漳州市区同等结构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实物配租对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租赁补贴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人20平方米,2人及以上家庭人均15平方米,且家庭保障总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海峡导报记者 赖雅红 通讯员 刘钦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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