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通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zz.fjsen.com  2026-06-24 15:28:07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为扎实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交通运输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以下6起违法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漳州市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2026年1月20日,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漳州市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5年7月、9月的企业安全生产会议记录照片雷同;该公司2025年11月、12月的驾驶员(押运员)安全学习教育活动记录照片雷同。经查,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漳州市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和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对漳州市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漳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6年3月期间,漳州台商投资区交通运输局查扣漳州某物流有限公司5部涉嫌超限超载车辆,针对漳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执法人员对漳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发现漳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被查扣车辆闽E**2D、闽E**0D、闽E**3D、闽E**9D、闽E**3D等5部车辆对应6名驾驶员没有开展岗前培训,属于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可认定漳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漳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款。对于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经福建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查询,漳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本年度内尚未因“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被立案查处,属于首次违法,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01006)”的情形,属于一般情节,决定对漳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漳州龙文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案

2026年5月8日,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在对漳州龙文某贸易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且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30日已就该情况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于2026年5月7日前整改完成。2026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企业仍未整改,拒不改正,涉嫌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漳州龙文某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道路运输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属于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一盘情节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漳州龙文某贸易有限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漳浦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案

2026年4月21日,漳浦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漳浦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实地核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蔡某某没有按照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人员类别: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漳浦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事实。

漳浦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漳浦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安全生产)》第801005序号规定的情形,属于一般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予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漳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职案

2026年1月23日,龙海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漳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职的情况。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0日第一次发现该公司存在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职的情况,并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年11月27日前完成对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职的情况的整改。2026年1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2025年12月份的动态监控依旧存在疑是超速行为未进行记录的情况,未能完成整改。

漳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监控人员对监控的记录不实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查询,该公司一年内未因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职被福建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罚过,属于初次违法,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予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福建省某客运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6年5月19日,漳浦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福建省某客运运输有限公司实地核查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经查:该公司所属的闽 EY****车辆出现64次超速报警(时间跨度为1月4日至4月1日)、闽E0****D车辆出现35次超速报警(时间跨度为2月1日至4月13日)。在属地交通部门于2026年3月9日、3月24日连续2次通报上述车辆存在超速问题后,尽管该公司对车辆驾驶人采取了教育、罚款等措施,但车辆超速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该公司未进一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致使公司车辆超速行为持续发生,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福建省某客运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福建省某客运运输有限公司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4年修订)(道路运政)》第801028序号的情形,属于一般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予以该企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执法支队)

  • 责任编辑:陈志远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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