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一年丢车近百辆 管理方:超营业时间不负责

zz.fjsen.com  2014-02-26 07:22:36  张惠玲 张伟华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或许停车场方面认为,他们已在墙上贴过告示,就可以免责,这可想错了。

一来,墙上这个告示不是很明显,有些市民未必有注意到;二来,停车场管理员如没能尽到口头提醒每个寄车的市民义务,这也是有过错的;再则,倘若真有时间规定,理应在给寄车市民的“寄车票”中明示,否则这也是一个过错。

这毕竟是一个有人看守的停车场,如果过了营业时间后,看到停车场里仍有那么多顾客的车未及时取走,很有可能马上面临被盗的情况下,管理人员仍没做任何防范措施,就“准时”下班了,任由一年里被盗车近百辆,那么,这也太不负责任了吧?

律师说法

保管人应承担一定责任

  对此,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的吴华周律师表示,停车人将车辆停在一营业性商场的收费停车场,然后发生车辆丢失情形。在法律上有两种法律关系可以主张。

一是根据《合同法》有关保管合同的规定,要求保管人承担保管不善的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需直接控制和管领保管物,保管合同才能成立。所以停车人如有证据证明保管物交付给了保管人,车辆处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直接控制,领取车辆时还需再次履行一定的手续,则保管合同成立,车辆丢失停车场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于第二种侵权法律关系,停车人应当举证证明:1、自己是商场消费者;2、车辆停放后丢失的事实;3、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时商场如想免责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责任编辑:唐丽萍     标签:补充责任 营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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