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漳州查处医院和自来水公司等强制消费案26起
zz.fjsen.com 2014-03-11 08:36:29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自来水 事项:违规收取欠费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漳州水务集团违规收取违约金,其标准是居民用电违约金收费标准的5倍,信用卡逾期未还款的10倍,受到市民长期诟病。去年9月,其被工商部门立案调查(详见本报去年11月1日A5版报道)。目前,该案还未有结果。 去年,漳浦发展水务有限公司也因此被立案调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目前,漳浦发展水务公司已提起行政复议。 法律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用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对抵制其限制竞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拒绝、中断、拖延、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手段进行刁难。 通讯 事项:强制消费 漳浦的林小姐称,其手机被强制开通短信和信息等业务,并扣取20多元,运营商告知其是手机中毒引起的。 平和的曾先生称,家中宽带出现故障,至今未予修复,运营商要其更改为光纤网络,其表示已有光猫,但仍被强制购买价值300多元的光猫。 南靖的白先生称,其购买的手机卡被运营商擅自开通新闻等业务并扣取费用,导致停机。 云霄多名市民称,在申请开通广电网络数字电视时,被强行要求订购付费节目点播增值业务(NVOD点播),并一次性缴付一年的付费节目点播收视费120元(10元/月),如果不开通就无法购买到机顶盒副机。工商部门认为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罚款5万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用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提供的商品;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阻碍他人购买、接受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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