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漳州查处医院和自来水公司等强制消费案26起

zz.fjsen.com  2014-03-11 08:36:29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3月11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黄颖 通讯员 游海龙) 公用企业掌控和垄断着国家资源,为市民提供商品和服务。在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自主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因素。昨日,漳州市工商局公布了去年立案查处的26起公用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罚没款200多万元。

这些案件包括多家医院违规收取就诊卡工本费、自来水公司违规收取欠费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等,本报曾关注报道。

漳州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燃气、有线电视、商业银行等八大行业易发生强制消费。消费者如遇类似情况,请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诉举报。

【典型案例】

医院

事项:违规收取就诊卡工本费

云霄县医院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推广使用就诊卡(IC卡),要求持卡看病,预存不少于20元,工本费3.55元/张。至案发,该院共发放就诊卡27万余张,收取工本费98万元。去年8月,该院被云霄县工商局罚款20万元,并叫停违规收费行为(本报去年8月13日曾作报道)。

去年7月,龙海市中医院收取就诊卡工本费20多万元,被龙海市工商局罚款20万元,整改取消该项收费。

2010年至2012年,长泰第二医院强制患者使用就诊卡,并收取卡费2元/张,共6万多元。至案发止,患者办理就诊卡退卡业务,该院只退还卡内就诊费用,不退还卡费。漳州市工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6.5万元。

法律规定:就诊卡工本费本应列入医院成本,却要求患者买单,此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自来水

事项:违规收取欠费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漳州水务集团违规收取违约金,其标准是居民用电违约金收费标准的5倍,信用卡逾期未还款的10倍,受到市民长期诟病。去年9月,其被工商部门立案调查(详见本报去年11月1日A5版报道)。目前,该案还未有结果。

去年,漳浦发展水务有限公司也因此被立案调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目前,漳浦发展水务公司已提起行政复议。

法律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用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对抵制其限制竞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拒绝、中断、拖延、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手段进行刁难。

通讯

事项:强制消费

漳浦的林小姐称,其手机被强制开通短信和信息等业务,并扣取20多元,运营商告知其是手机中毒引起的。

平和的曾先生称,家中宽带出现故障,至今未予修复,运营商要其更改为光纤网络,其表示已有光猫,但仍被强制购买价值300多元的光猫。

南靖的白先生称,其购买的手机卡被运营商擅自开通新闻等业务并扣取费用,导致停机。

云霄多名市民称,在申请开通广电网络数字电视时,被强行要求订购付费节目点播增值业务(NVOD点播),并一次性缴付一年的付费节目点播收视费120元(10元/月),如果不开通就无法购买到机顶盒副机。工商部门认为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罚款5万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用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提供的商品;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阻碍他人购买、接受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商品。

【部门分析】

八大行业易发生强制消费

漳州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娱乐消费,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由于大多数公用企业是掌控和垄断着国家资源,为市民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公共经营单位,其经营理念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残留思维影响,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自主权和公平交易权等不尊重消费者权利的因素。

容易发生强制消费的行业

1、燃气经营企业,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2、有线电视企业,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机顶盒、强制开通不必要的点播节目

3、电力公司强行用户更换其指定的IC卡电表(智能电表)并收取费用

4、自来水公司限定或指定工程安装队为用户安装维护自来水管道,并强制提供其指定的安装材料,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强制收取高额水费违约金

5、商业银行限定货款人购买其指定保险公司提供的贷款保险业务;限定货款人接受其指定资产评估公司提供的抵押贷款评估业务

6、汽车、火车站在货物托运业务中,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指定的搬运、物流公司

7、汽车4S店限定购车消费者购买其指定保险公司销售的汽车商业险和交强险

8、通讯公司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业务套餐等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二)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 责任编辑:唐丽萍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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