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农民因指纹出现在失窃案现场 被异地关押11月

zz.fjsen.com  2014-03-19 11:20:29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以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判一年一个月

永修县法院(2013)永刑二初字第37号判决书显示,2013年9月4日,永修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方俊金提起公诉。检方认为,2009年2月12日在永修县城杨某超家发生一起被盗案,失窃液晶电视两台,电脑显示器一台及几包中华香烟;警察在现场中华牌烟盒上提取到一枚右手拇指指纹,经江西省、九江市两级公安机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认定指纹系方俊金所留。检方认为窃取数额较大,应判处方俊金盗窃罪。

2013年11月,永修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成立盗窃罪,但“指纹具有唯一性和稳定性,结合被告人方俊金辩称从未到过江西及与失主家无任何往来关系的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庭审上,辩护人提出单凭烟盒指纹不足以证明方俊金到过现场,且该盒香烟可能从云霄流通过来,恰好方俊金有接触过。辩护人还称,方俊金不识被害人,也没学过技术开锁,且该失窃案应非单独作案;此外,侦查机关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湿度、温度与永修县气象局提供的当日情况不符。更重要的是,辩护人还提出,被指留有方俊金指纹的香烟盒已灭失,侦查机关提供给鉴定部门的指纹来源不能确定为方俊金遗留在现场的指纹。

  • 责任编辑:唐丽萍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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