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伪劣药品 黑心营销难逃刑责

zz.fjsen.com  2015-04-12 07:49:17  王亚男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二条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第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责任编辑:林燕婷     标签:伪劣药品 黑心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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