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通过漳州海丝史迹保护办法 属个人遗产政府补贴修缮

zz.fjsen.com  2015-09-29 09:57:35  苏禹成 杨清竹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漳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属个人的海丝遗产 政府补贴修缮

东南网9月29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苏禹成 杨清竹)本报持续关注的漳州海丝申遗又有了新进展,9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正式通过《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漳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对外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所称的“漳州海丝遗产”是指漳州市月港码头遗址及古街、南胜窑遗址、东溪窑遗址等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化遗产。根据办法,县级政府为保护主体,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设遗产区和缓冲区,擅自更改保护规划,问责县级政府负责人。

划定遗产区缓冲区 分级保护

根据办法要求,“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划定遗产区和缓冲区,分级进行保护。遗产区和缓冲区分界线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界碑(桩)。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遗产资源的建设活动。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文物景点、人文景观和古树名木作出明确的标志,并设立保护设施,同时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污染;周边一重山范围内林木林地逐步依法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依法给予林权所有者补偿。

对可能属于“漳州海丝遗产”的地下埋藏或者水下遗存的区域,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勘察,划定地下或者水下遗产的保护区域。

在其他区域内发现可能属于“漳州海丝遗产”文物遗迹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束后,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保护措施。

  • 责任编辑:林燕婷     标签:福建 漳州海丝史迹 保护办法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更多>>漳州热点新闻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