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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受雇拆房时跌伤 法院:伤者需自承担40%责任

zz.fjsen.com 2013-11-07 10:31  曾炳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受雇工头拆房 摔伤找谁索赔 法院:工头未提供安全保障,受伤工人缺相应知识,屋主选人不当,均需担责

东南网11月7日讯(海都报闽南版记者 曾炳光)拆除房屋时,工人小吴坠落受伤。事后,他将屋主小林、工程承揽人老吴一起告上法庭,索赔9万多元。

法庭上,小林说,人是老吴雇的,自己不存在选任过错;老吴说,自己只是介绍人,小吴与小林形成劳务关系。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小吴缺乏应有的知识,违规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老吴雇用小吴,却未提供安全设备和措施,应负责;而小林将工程给安全措施较差的老吴来做,且在施工时没有制止小吴违规操作,也应负一定责任。

昨日,诏安法院一审判决,老吴和小吴承担40%过错责任,小林承担20%过错责任。

【事件】

拆房从屋顶摔落 工人索赔9万多

今年3月,小林位于诏安县桥东镇的旧房拆除重建。当月12日,他打电话给老吴,商谈拆除旧房楼板事宜。

第二天,老吴携带工具,与小吴一起到拆房现场,有事离开。之后,小吴开始作业,结果在拆除一条大梁时,从高处跌落受伤。4月中旬,小林支付了拆房费用500元给老吴。小吴出院后,老吴支付给他本次拆房作业工资160元及以前所欠工资。

小吴认为,自己受伤要由老吴和小林负责,便将他们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9万多元。

另查明:老吴和小吴均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

【庭上争辩】

屋主:人是老吴雇的

法庭上,小林称,老吴向其承揽拆除旧房工作,并雇用小吴。自己与老吴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均将农村农民自建房屋排除在外,建设部也已废止了《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故现有法律法规未规定农村低层建筑需要有资质的人才能拆除,自己作为定作人,对事故不具有选任过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法院认定自己应承担部分责任,那么,他为小吴支付的医疗费用,可抵扣赔偿款。

老吴:我只是介绍人

老吴说,小林委托他帮忙雇工,他随即通知小吴,并在介绍两人认识后离开现场。小吴与小林形成劳务关系,自己仅是介绍人。事故发生时,他又不在现场,不具过错。

他还说,在小吴住院期间,他出于人道,出借3.5万元给他治疗,如法院认定其应承担责任,该款可抵扣赔偿款。

【法官说法】

老吴给工资 证明两人劳务关系

小林、老吴与小吴三者之间,究竟是怎样的法律关系呢?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支付给老吴拆房费用500元,老吴给小吴工资160元及所欠工资。这一事实说明小吴平时随老吴从事拆房工作,均由老吴支付工资,而老吴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润。此外,小吴拆房所用工具由老吴提供,且事故发生后,老吴支付给他3.5万元。这些都印证了老吴与小吴形成劳务关系,而老吴与小林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老吴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故小吴的损失,应由小吴、小林与老吴,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而经法院认定,小吴的经济损失共计7万多元。

三人均有过错 伤者承担40%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老吴,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给小吴使用,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在安全条件和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缺陷,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老吴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小吴缺乏应有的建筑结构知识和安全意识,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作业,站立在悬空的通梁中间冲击通梁,造成通梁折断掉落,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小吴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对拆除农村低层建筑是否应具有相应资质作出规定,但小林选任安全措施较差的老吴承揽拆房业务,且小吴施工时,只有小林在场,应当知道他违规作业,而未进行纠正或制止。因此,小林在选任、指示方面也存在一定过错,但过错程度相对较轻。

综观各方的过错程度,老吴、小吴、小林分别按照40%∶40%∶20%的比例承担事故责任较为合理。

  • 责任编辑:陈颖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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