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一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罚 经理获刑

zz.fjsen.com  2014-02-26 15:49:52   来源:闽南日报  我来说两句

自然人构成犯罪要判刑,而单位也可能构成犯罪主体而被判刑。日前,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单位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而法人代表、总经理王某则构成同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1年8月,颜某经葛某介绍,找到科技公司的总经理王某,经商量决定由颜某以东山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的名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科技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约定按票面金额的6%作为开票费支付给科技公司。

之后,科技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9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购货单位为电子公司,销货单位为科技公司,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56410.24元,税额为43589.76元,价税合计300000元。而后,电子公司分两次将人民币共计300000元通过银行汇到科技公司的银行账户。科技公司在扣除票面金额的6%即18000元开票费后,将余款282000元通过颜某返还给电子公司(另案处理),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科技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43589.7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作为被告单位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其授意公司有关人员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被告单位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接公安机关传唤,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不以营利为目的,所得开票费人民币18000元全部缴交给税务机关,没有获取任何利益,系初犯,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责任编辑:唐丽萍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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