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构成犯罪要判刑,而单位也可能构成犯罪主体而被判刑。日前,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单位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而法人代表、总经理王某则构成同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1年8月,颜某经葛某介绍,找到科技公司的总经理王某,经商量决定由颜某以东山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的名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科技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约定按票面金额的6%作为开票费支付给科技公司。
之后,科技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9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购货单位为电子公司,销货单位为科技公司,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56410.24元,税额为43589.76元,价税合计300000元。而后,电子公司分两次将人民币共计300000元通过银行汇到科技公司的银行账户。科技公司在扣除票面金额的6%即18000元开票费后,将余款282000元通过颜某返还给电子公司(另案处理),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科技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43589.7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作为被告单位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其授意公司有关人员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被告单位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接公安机关传唤,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不以营利为目的,所得开票费人民币18000元全部缴交给税务机关,没有获取任何利益,系初犯,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检察官析法】
很多人并不知道“单位”也可以构成犯罪的主体,一般都认为只有个人才会被判刑,但单位也可被判刑,成为负罪的单位。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单位和主管、责任人员的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所以,单位法人代表、总经理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作出重大经营决策时,应考虑单位的运作行为是否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实施了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否则违法的经营行为将使单位触碰到法律的红线而被推上刑事被告席,成为被判刑的单位,这对企业未来的经营和发展都将带来不利和负面的影响。(记者 朱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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