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10岁孩偷走2万多元 父母被连带告上法庭

zz.fjsen.com  2014-07-24 09:59:22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10岁小孩偷钱 父母被判赔

经办法官称,限制行为能力人偷钱虽不用负刑责,但监护人与其存在监护关系,要承担赔偿责任

东南网7月24日讯(海都记者 曾炳光) 10岁的小吴,偷了陈某家2.5万多元。由于未满16周岁,对他不予刑事处罚。但受害者陈某仍将小吴和他父母一同告上法庭,要求父母替儿子赔钱。

法官说,父母替儿子赔钱,不在于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而在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以教育、监督和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监护关系。昨日,海都记者从东山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令,小吴父母应替其赔偿25500元。

10岁孩偷走2万多元 父母被连带告上法庭

2012年12月19日,10岁的小吴和小许,趁陈某夫妻出门,偷偷溜进他们家。小许偷了640元,小吴偷了25500元。小许逃离现场时被警方抓获,640元被搜出,小吴则逃离现场。

去年1月8日,小吴被抓获。因小吴与小许作案时未满16周岁,警方对两人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家长加以管教。

去年6月6日,陈某将小吴及其父母告上东山法院。陈某诉称,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在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时,其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吴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财产所有权,要求小吴及其父母返还25500元。

吴家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涉案金额仅凭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原告的陈述,未经审判机关的审理,没有事实依据。小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已经尽到监护责任,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父母有赔偿责任 因为存在监护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吴、小许窃取陈家财物一案,经东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了侦查报告。该份侦查报告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因两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刑事上不予处罚。但陈某作为原告,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就被监护人的致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不在于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而在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以教育、监督和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监护关系。

经办法官进行庭审调查,小吴自身并无财产收入,故陈家的损失应当由小吴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数额以东山公安局认定的25500元为准。

  • 责任编辑:唐丽萍     标签: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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