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之际——陈淳《北溪字义》对“命”义的诠释——蔡家和
zz.fjsen.com 2014-10-17 10:25:03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而北溪指出經書上的三種說法屬理命,如「天命之謂性」、「五十知天命」、「窮理盡性至于命」,吾人先談《中庸》的「天命之謂性」。上文,吾人已引朱子的《中庸章句》,其對於天命者,視為天之命令。然這是宋學的詮釋特色;天者,乃是太極,是理,理雖無計度、無情意、無造作,然能主宰,天是超越而內在之天。[ 朱子言天,可以有超越義與內在義,超越者,山河大地皆陷,理還在。但又依於理不離氣的原則,其理又內在於氣。牟先生對於中國哲學所言天命,亦有超越內在之詮釋,近於朱子,牟先生言:「此無限智心之為超越的與人格神之為超越的不同,此後者是只超越而不內在,但前者之為超越是既超越又內在。分解地言之,它有絕對普遍性,越在每一人每一物之上,而又非感性經驗所能及,故為超越的;但它又為一切人物之體,故又為內在的。有人以為既超越而又內在是矛盾,是鑿枘不相入,此不足與語。因此它之創造性又與上帝之創造性不同,此不可以瞎比附而有曲解也。」牟宗三:《圓善論》(台北:臺灣學生書局,1985),頁340。]由於朱子的詮釋之特殊,故吾人舉例以比較之,而顯其特色,吾人舉清代漢學家戴震,其《中庸補注》對此詮釋為: 生而限於天,是曰天命。凡分形氣於父母,即為分於陰陽、五行。人與百物,各以類滋生,皆氣化之自然。《大戴禮記》曰:「分於道謂之命,形於一謂之性。」分於道者,分於陰陽、五行也。[ 戴震:〈中庸補注〉,《孟子字義疏證》(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頁187。] 於其中可以看出,其所謂天者,氣化之天,陰陽五行是也;而所謂命者,乃命限的意思,如人性不同於犬性,人類不同於犬類,此乃命限也,也是命定的意思,人之生於父母,也從父母處分受了不同的形氣,人這一類能實踐道德,動物不能。至於孔穎達於《禮記》之疏中,對於「命」的詮釋亦不同於朱子,他雖屬氣化論,但在「命」義上,卻解為命令之意,其言曰:「天本無體,亦無言語之命,但人感自然而生,有賢愚吉凶,若天之付命遣使之然,故云天命。」[ 《十三經注疏分段標點》12冊,(台北:新文豐出版社,2001),頁2190。]亦是說朱子的命義,雖有重理、重氣之不同,但就命義為命令義,孔穎達已如此視之。吾人以上只是要說明,北溪之命義是從朱子而來,而朱子的詮釋亦有其特殊處,不見得與前人相同,縱使命義同於孔穎達的命令義,但天者,朱子認為是理[ 朱子注釋論語「獲罪於天,無所禱也。」言「天,即理也;其尊無對,非奧灶之可比也。逆理,則獲罪於天矣。」朱熹:《四書章句集註》,頁65。]、太極,這是朱子的重理之義理。而氣化論者則不認為如此,其認為天只是氣;而理者只是條理,而不是超越主宰義。[「理者,察之而幾微必區以別之名也,是故謂之分理;在物之質,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亦曰文縷,理、縷,語之轉耳);得其分則有條而不紊,謂之條理。」戴震撰:《戴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年),頁265。] 北溪又認為「五十知天命」,其中的「天命」,也是理命,可先檢視朱子的見解,其言:「天命,即天道之流行而賦於物者,乃事物所以當然之故也。」[朱熹:《四書章句集註》,頁54。]朱子此定義,與北溪的定義相同,若再比配於《中庸》的天命之說「天以陰陽五行化生萬物,氣以成形,而理亦賦焉,猶命令也。」其實是一致的。天命是天之所命,而賦於萬物者,賦予其理與氣。而朱子認為這是事物的所以然、當然之故也,「所以然」與「所當然」,在朱子而言,都是天理的意思,所以然,就其氣中的「然」處指出存在之根據,而且此根源是至善[ 朱子注大學「至善」:「事理當然之極也。」朱熹:《四書章句集註》,頁3。],是好,是應然、當然,也是為何如此的原因。朱子把存在原理與道德原理結合在「理」中。可見朱子言天命,是理命,也是太極,道,理,天,這些概念是相通一致的。這時的天,暫時獨立地講,而暫不涉及於氣。 至於《易傳》的「窮理盡性至於命」,朱子的注釋是:「理,謂隨事得其條理,析言之也。窮天下之理,盡人物之性,而合于天道,此聖人作《易》之極功也。」[朱熹:《易本義》(臺北:世界書局,1962年),頁62。]又於「五十知天命」處引程子之言曰:「知天命,窮理盡性也。」[朱熹:《四書章句集註》,頁54。]於此則可知,「五十知天命」,與「窮理盡性」之命為同一,都就理命言。此理者,理一而分殊,落於事物之上,萬事有萬事之理,都需格物以窮究之,而最後知其所以然的天道、天理;此所以然之理又下貫為人物之性,故吾人需盡吾性以知天命。而人性與物性,都稟自於天,故謂性即理,人性即天理,人性、物性同得此太極之理;吾人若能窮究至天命,此乃理命,所謂天道、太極也。以上乃北溪舉《四書集註》,甚至《易本義》之言,以證理命之說,大致都能合於朱子。 至於氣命,北溪分而為二,一就受氣之長短厚薄言,一就清濁言。其所舉長短例者,如「死生有命」,朱注為:「命稟於有生之初,非今所能移;天莫之為而為,非我所能必,但當順受而已。」[朱熹:《四書章句集註》,頁134。]死生之壽命者,乃生之初已賦予之,此乃就所稟而言,故言死生有命,壽命之短長,氣命也;非吾人所能決定者,亦無與於自由意志。而莫之為而為者為天、為命,君子者當順受其正,此順受者,即為孟子所言的「莫非命也」之命;氣命之不齊,有時非人事所能干預,亦不見得與德性有關,德福之不一致者,亦是常見之事,如孔子之不得志,顏子之早夭,此乃氣命。君子只能俟命,若不知命,而想行險僥幸,則淪為小人而不自知。故張子〈西銘〉所言:「富貴福澤將厚吾之生也,貧賤憂戚庸玉女於成也,存吾順事,殁吾寧也。」[ 見張載《正蒙.乾稱篇》。]此乃富貴死生之命,如同孟子所言「求無益於得也」,故順受之,而非不安於命,而罔作凶。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