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没事你走吧” 新碰瓷?
提醒:驾驶员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

(资料图片)
近日,一条关于碰瓷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中广泛传播,内容是有关私家车遇到的一种新的“碰瓷”手法。该消息称,遇到碰瓷人说“没事你走吧”,车主就这么开车走了,则有可能变成“逃逸”而遭遇“终身吊销驾照”。这条消息一经传播,就引发了网友们的关注,阅读量上万。同时,北京、上海、广州、浙江等地也有该消息的不同版本。
经过记者的调查了解,事实并非微信传的那样简单定论。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什么情况将终身禁驾?
要想剖析这则消息的真实性,我们就需要抽丝剥茧,一步步来了解这其中每个关键词之间的联系。对于这则消息,最抢眼球的就是“终身吊销驾照”六个字。那么,什么情况下,会被“终身吊销驾照”,终身禁驾呢?
根据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将遭到终身禁驾的处罚:第91条第5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101条第2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什么情况算“逃逸”?
第101条第2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不是就完全符合该消息所描述的情况呢?我们首先来看看“逃逸”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定义为,具备“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和以下情况之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微信朋友圈中所流传的情况并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自然也就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的认定。
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肇事逃逸的构成,要即主观上明知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且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有脱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主观和客观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交警工作人员说:“有些人发生事故后,可能有离开现场的行为,比如为了避免被受害人家属伤害而离开现场,但能够主动报警或投案,因其主观上并非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不能认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还有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浑然不知而未停车,也不能一概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遇到如何处理?
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提醒,驾驶员一定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当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首先要做到的是冷静,然后查看现场,如果有伤者应当要及时救治,并且对过往车辆发出警示。如事故发生时有目击者,要立即记下目击证人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在与事故对方沟通协商之时,应与对方互换信息,包括车款、出厂年份、车牌号码及有效日期;车辆注册地;司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电话号码;驾驶执照号码;车主姓名及住址等资料。有条件的话,可以找张白纸写个协议双方签字,或者用手机拍摄记录下当时情况。
交警工作人员向广大车主呼吁并强调,当遇到“没事你走吧”,而对方后来又报警的情况时,千万不要任性的置之不理,一定要积极主动向民警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民警调查当时真实情况。如果采取消极态度,不配合交警调查,将丧失自己申辩的权力,有理变成没理,案件性质也因不服从交警部门调查而可能发生改变。
(记者 蔡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