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藏车暗藏隐患 漳州交通执法重拳整治“黑冷运”

zz.fjsen.com  2025-09-26 11:49:22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9月26日讯(通讯员 蓝颖)近日,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在一次例行检查中,查处了一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轻型厢式货车,该车运载冻品擅自从事冷链运输经营。该案件的查处,不仅暴露了冷链运输市场的违规经营乱象,更将冷链运输这一食品安全关键环节中的重大隐患推至公众视野。

现场:无证运输遇检查,温控记录存疑

执法行动发生龙文区龙江北路与后店路交叉口。执法人员在对一辆车牌为闽 C9F***的冷藏车进行检查时,要求驾驶员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驾驶员言辞闪烁,仅能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本人的驾驶证,无法出示任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相关证明。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该车运载冻品,从龙文区运到龙海区,车辆所有人是某道路货物运输服务部,也是冷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实际经营者,现场驾驶员受雇于该运输服务部。当事人该运输服务部未能提供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另外,执法人员还发现,不规范运营的冷藏车在自动控温和安全保护装置上不够完善,无法确保货物在全程均处于冻品所需相应的运输低温环境。

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最终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结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应情节,依法予以当事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隐患:“断链”威胁食品安全,侥幸心理滋生风险

此类查处的案件,远非简单的无证运营问题,其背后潜藏着严峻的食品安全风险。冷链运输又被称为食品的“生命链”,特别是对于冷冻肉制品、乳制品、冰淇淋等易腐食品,全程恒定的低温是保障其安全、防止微生物滋生和腐败变质的唯一屏障。未取得许可违规运营的“黑冷运”车辆往往在设备维护、温度监控上投入不足。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断链”(温度失控),即使表面看来货物依旧坚硬,但其内部可能已滋生大量细菌,如沙门氏菌、李斯特菌等,食用后将对消费者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一旦被交通执法部门查获,即便基于执法为民执法部门允许冻品先行处理,但当事人仍然可能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食品腐坏或超时送达。当事人不仅难逃严厉的行政处罚,还可能造成群众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等更为严重的问题。

提醒:双节将至,筑牢冷链食品安全防线

食品安全无小事,冷链“断链”的危害具有隐蔽性。近三个月来,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已查获冷链运输车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近20部。此类案件警示我们,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不仅在于生产端和销售端,更贯穿于看似不起眼的物流运输每一个环节。任何企业和个人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置安全于不顾。在中秋节和国庆节即将到来之际,执法部门也呼吁广大货源企业,在选择物流服务时,务必查验承运方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切勿因贪图便宜而选择无资质的“黑车”,最终因小失大。只有压实各方责任,才能共同筑牢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共创“食安漳州”。

  • 责任编辑:陈志远   标签: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更多>>漳州热点新闻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 毛行熙、陈武、张英琴 律师 电话:0591-87921115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