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首例污染环境案公诉:企业污水直排九龙江

zz.fjsen.com  2014-03-19 11:23:48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3月19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朱加良 通讯员 高延湖 陈开欢) 安装了污染处理设备,但为降低污水处理成本,便私设暗管,将生产污水直排江中,造成该水域严重污染。前日,龙海市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据悉,本案也是龙海市首例提起公诉的污染环境案。

据了解,陈某租用位于龙海市海澄镇的龙海市水泥厂闲置厂房,从事加工镀件生产项目。2013年4月底,陈某指使泥水工预埋一条排污暗管,连通污水收集池至九龙江龙海市海澄镇水域滩涂。同年6月初至6月27日期间,该厂还将含有六价铬、总镍、废酸液等电镀生产废水,直排九龙江水域,造成总镍、铬(第一类污染物)和pH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2013年6月27日,龙海市环保部门采集水样,发现了陈某排污事实,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在环保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排污量多大才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取证,都是影响环境污染罪定性的关键因素。

经办检察官介绍,环境污染罪实施后,由于缺少施行细则指导,加上取证难度大,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本案也是环境污染罪设立近3年来,龙海地区办理的首个环境污染案。

经办检察官还介绍,环境污染案件难认定在去年发生转变。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污染环境罪等罪名的入罪要件认定标准都有所降低。比如,本案中对“严重污染环境”事实的认定,主要是《修正案八》第一条款“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的规定。而对于“有毒物质”的认定,《解释》也有明确界定。

  • 责任编辑:唐丽萍     标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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